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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个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行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中看来并无处理上的难度,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正常处理就行了,在程序和实体上一般不会出现什么分歧,但是由于我国商品经济及其法律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我国语言文字的丰富,因此不少企业行为的特殊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处理上的不便,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就是如此。如何正确地认识并处理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于正确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债务人非法逃债,保护与债务人有关的开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正当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就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我们的司法实践产生一些有益的作用。

  一、 吊销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吊销,意为收回(发出去的证件)。吊销企业是指由于违反国家工商管理法规,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营业执照的予以收回的情形。吊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吊销企业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吊销企业必须已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如二年未依法参加年检。

  2、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必须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专有行政权限,其他国家机关不具有也不得行使这一特权。

  3、 吊销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吊销企业既然没有营业执照,就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构成违法经营。

  吊销企业没有了营业执照,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这是不是意味着吊销企业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了呢?这是目前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矛盾,因此在具体理解和实施上有很大的差异。笔者认为:企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高度统一,缺一不可,既然企业没有了营业执照,就缺少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形式要件,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然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即便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以营业执照的名称出现,只能以清算组或者股东的名义出现。

  二、造成对吊销企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巨大差异的表现及原因

  如前所述,吊销企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具体理解和实施上存在较大差异,其表现及原因可以大致分析如下;

  1、吊销企业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有的吊销企业人去楼空;有的吊销企业比较完整,与正常的法人组织相比较,只是没有营业执照;有的吊销企业在被吊销前有法人身份,有的吊销企业没有法人身份;有的吊销企业成立了清算组,有的吊销企业没有成立清算组;有的吊销企业清算组合法,有的吊销企业清算组不合法;有的吊销企业清算组清算行为合法,有的吊销企业清算组清算行为不合法等等。

  2、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形成的传统思想就是父债子还,责任连带,这种思想表现在处理吊销企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就是找不到吊销企业,就找吊销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如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者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批复有这样的规定: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中发(1986)6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负责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这类规定带有明显的父债子还的思想。

  3、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我国长期采取的长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商品经济的时间太短,现代经济制度,包括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深入人心,在处理吊销企业的问题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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