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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二重性(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法人超出其目的所为的行为,是否应一律无效呢?过去的实践中,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的做法是,坚持凡超出法人目的的行为一律无效。但是这样的做法未免过于绝对,凡是超出法人目的的行为一律无效,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保护和交易的安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表明,对于执行法人职务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越权行为,立法之意准用表见代理规则而使其有效。
 
    注释:

  ①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第7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②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10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③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1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④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15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⑤同上,第158-159页。

  ⑥同上,第158-159页。

  ⑦彭诚信:《对法人若干基本理论的批判》,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1998(5)。

  ⑧王伯琦著:《民法总则》,第56页,台北,正中书局。

  ⑨周木月 著:《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⑩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第7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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