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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关于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免除的问题

  董事对公司事务未尽勤勉、注意义务,致公司因为越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基于一定的原则,董事的法律责任可予免除。一般说来,董事的法律责任之免除有三种途径:股东决议免除、董事会决议免除和法院裁判免除。[48]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的责任可由股东会决议免除,应为无疑。在董事越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的法律责任免除途径作出规定。

  (三)完善越权抑制诉讼制,建立起完整的诉讼体系,是公司一般性权利能力原则确立的积极性条件

  董事从事越权行为并致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损害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可以对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抑制越权行为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亦应成为我国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借鉴其它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应规定的诉讼制度有:公司对董事的诉讼、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和债权人对董事的诉讼。

  1.公司对董事的越权诉讼制

  董事从事越权行为并致公司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抑制越权行为并对公司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公司对董事的越权诉讼制。在我国,代表公司对董事进行诉讼的应是公司的监事会,而不是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因而不同于英美法的规定[49]. 2.股东对董事的越权诉讼制

  股东对董事的越权诉讼制主要有两种形式:股东的直接诉讼和股东的代位诉讼制。所谓股东的直接诉讼也称股东的个人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或集团性权利受到侵害、损害或被剥夺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包括了所谓的代表人诉讼。董事从事越权行为并致股东个人或集团损害发生的,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对越权董事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地对自己承担责任。所谓股东的代位诉讼制,也称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不对越权董事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

  3.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董事的越权诉讼制

  传统公司法否认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而现代公司法则确认董事对债权人义务承担的原则。我国公司法亦应确立这样的原则,以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50].因此,董事如果违反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超越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并致公司和自己损害发生的,债权人可以对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抑制越权行为,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任何导致公司资财不当流失、不法使用和不当处分的行为必然会削弱债权实现的基础,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便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债权人亦可申诉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免除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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