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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若干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首先,企业方对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的认可度较高。知情是参与民主管理的前提;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这三种权利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宗旨,是立法应当首先保证实现的民主管理权。实践中非公企业的企业方普遍对这几项民主管理权的认可度较高,认为职工行使知情、监督、建议权能够起到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可以接受。

  其次,决定权与国有、集体企业相比是“有限的决定权”。非公企业职工的决定权主要体现在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监事等人员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企业“共商共决”,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职工只能行使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目前非公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通过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由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但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还只能由企业方“说了算”。?牐?

  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其他形式?牐?

  我们理解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含义,是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必须采取的、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职工知情、监督、建议等民主管理权的一种民主管理形式,它不排除企业同时探索和采取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也不能替代基本形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职代会制度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和集体企业都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同时,国有和集体企业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那么,职代会制度是否也可以作为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事实上,职代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也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具有普遍适用性。职代会制度确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经过国有企业长期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具有内容的连续性、程序的规范性和代表的广泛性,是目前最能全面体现企业民主管理权的形式。

  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直接在法律法规中要求非公企业一律建立职代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不可行。例如,在北京市崇文区,2005年有400多家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制率达到了74%,但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只有91家,仅占22.8%,并且大都是25人以上规模的企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是否建立职代会制度不仅仅取决于企业方是否重视,还与企业规模大小有直接关系。企业规模小,管理层次少,决策过程简单;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简单,职工对企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工资、保险、劳动条件等方面,一般通过相对简单的协商机制就可以解决。而职代会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并且需要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不一定是最适合的基本形式。那么小规模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法规对小规模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不要规范?

  如果立法对规模较小的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不加以规范,就可能出现用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替代基本形式的问题,如只建立公开制度,这就难以保证其职工知情、监督、建议等民主管理权的全面落实。实践中非公企业除职代会外,还存在“民主议事会”、“恳谈会”“民主管理生活会”等形式。这些形式的主要做法是全体职工或者各部门选出的代表,与企业方召开会议,直接提出建议和意见。其特点是程序简易灵活、成本较低,适应小规模非公企业的管理特点,可以保证职工知情、监督、建议等民主管理权一定程度的落实。立法可以对这种程序相对简易的会议形式加以规范,如规定其权限、会期、议事规则等基本内容,形成制度,供规模较小的非公企业选择适用。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形式除必须采取的基本形式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公开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其他形式。?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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