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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企公司化改革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国经济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梳理与借鉴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基础上,探讨对我国公司制改革实践的指导意义。

  「关 键 词」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治理模式/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所有者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348(2001)05-114-02 1

  公司治理结构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80年代中期,迄今为止,国内外文献中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从不同角度给出的定义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制度安排学说

  斯坦福大学教授钱颖一在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中也说:“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评价和监督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这些制度安排和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降低代理人成本。近期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投资者(外部人)如何监督约束经理(内部人)。

  中国经济学者胡汝银在他的《中国需要公司管治革命》一文中认为,公司管治(即公司治理结构)是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为了股东、职员、顾客、供应商及提供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的利益而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一种制度和方法。

  (2)组织结构学说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文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革委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3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3者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这实际上是标准的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中国大部分经济学者都持此种观点,例如陈清泰在他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一文中认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形成这样的机制:所有者通过法定形式进入企业行使职能,通过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保障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使3者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且此种观点与十五届四中全会党的文件完全一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督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

  (3)控制决策学说

  奥利弗。哈特在英国《经济学杂志》上发表文章认为:“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地设定。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将如何使用。”

  中国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他的《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一文中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地对应,既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风险的人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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