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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仪 高义融:股东信息权制度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股东信息权制度的经济分析

  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和莫里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时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说,都是不一样的。在拥有信息的量和质上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以好处,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因此,各方在履行义务和获得利益方面就不可能是完全对等的,有时甚至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由于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运作,股东出资后“并不拥有实际的支配权,而仅仅是管理部门的众多选民之一[6](P.73)。公司的管理部门是经理团体,经理团体人员包括那些富有业务经验而又专职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典型的股东(非公众持股公司或某人持有公司很大比例股份的情况除外)是不了解公司的业务状况的[7](P.535)。因此公司股东无法像公司经营者本人一样了解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并且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的偷懒行为(其付出的努力小于他所获得的报酬)和机会主义倾向(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股东的收益),这样公司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就成为勿容置疑的事实[8](P.40)。尤其是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难度就更大了。如果股东占有的信息明显处于劣势,就会产生公司失控问题。”一个不受出资者控制的企业家,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采用黑箱操作的手段,把原来应该属于出资者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利益。“[9](P.38)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机制失调,必然会挫伤股东投资公司的信心,甚至视投资为畏途,这必将导致公司成为无源之水,公司制度也面临”寿终正寝“的危机。

  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使股东投资公司获利的根本目的难以实现,这是市场自身所难以克服的。如果听任市场自由发展,那么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股东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轻者挫伤股东信心,重者会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当干预,规制股东信息权制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股东的信息获取权,以平衡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因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10](P.383)。通过立法规定公司提供信息给股东的义务,并规定统一的提供方式、提供内容和格式标准,要求公司真实、全面地向股东提供信息,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不良后果,维护股东权益。

  三、股东信息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1.对居于信息占有弱者地位的股东利益的保护。前已述及,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居于信息占有的弱者地位,如果听任居于弱者地位的股东“赤手空拳”去监督居于强者地位的公司,这是很难奏效的,也不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因此,法律赋予股东以信息权是贯彻现代社会对社会弱者利益予以特别保护法律思想的体现,有利于确保股东利益,维护社会正义。

  2.股东信心的维系。股份公司自其设立时起到以后的运作,都离不开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股东对公司的信心不是空想的冲动,而要以实实在在的事实材料作根据。唯有通过公布公司各方面经营状况,使股东虽不亲自经营公司,但仍可以通过接收公司信息达到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这就有利于股东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做出全面的判断,保持其投资的安全感,维系其对公司的信心。只有以立法的形式确认股东的信息权,投资者才会对公司本身、公司管理有信心。应当使投资者确信,一旦公司不提供法定信息或提供不合格信息,他们的权利将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3.股东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和依据。在股东行使其他诸项权利时,如果没有事先获得充分的公司信息,这些权利是不可能得到切实行使的;没有赋予股东信息权,股东其他权利就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以股东表决权为例,假如股东在表决前没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章程内容、董事监事成员等信息有充分的了解,或者公司拒不提供上述信息,那么股东的表决权就根本落不到实处,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监事摆出来的“花瓶”而已。股东其他权利固然重要,但首先应确保股东的信息权,信息权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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