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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分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在并购的价格上,对于国有企业的并购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要将有形资产和企业的商誉、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都纳入评估的范畴。国有股转让价格应依据被并购公司股票的实际投资价值与合理市盈率,并参考签订协议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和对股价走势的预测等因素确定,将国有资产出售收入与营运收入区别开来,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为此目的,笔者也赞同制定国有资产法(注:宋宗宇:《论我国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过程中流失成因及法律对策》,《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8月。)。

    除此之外,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对外资到位情况的监督,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三)采取反避税措施

    从根本上制止企业利用离岸公司避税的渠道在于:改进税制,对外资并购者一视同仁, “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改变目前税法对海外注册公司有利的局面”;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平等待遇,从税收、审批、土地、外债等方面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

    随着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跨国资本在中国并购的日益活跃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税收政策应该正确引导这个趋势,使引进外资既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保护这一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证券市场,推动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

    从1995年起,外资控股国内上市公司的现象已日渐普遍,“它意味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发展到借助证券市场来进行的新阶段”。要对外资并购的行为加以有效的规制,首先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证券市场,而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备又是市场本身规范和发展的前提。与国外的证券法律体系相比,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有很多的漏洞,如前文所述的大股东披露义务应将间接持股的情况纳入其中,并做出相应的界定。

    在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同时,我国应当推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所谓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资金在国际上自由流动,证券发行、证券投资、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超越国界,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流动。近年来,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这是国际融资证券化的必然结果。随着中国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内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大量的国外资本流向我国。如前文所述,其中不乏主营企业并购业务、通过包装上市或转卖获利的金融资本。金融资本是一种国际游资,注重短期回报,具有较强的投机性,而且不提供任何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金融资本也可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我们应当通过规范证券市场来加强对此类国际投资的监管,努力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给企业资金融通更大的自主权,满足国内企业跨国经营的需要。同时还应注意到:国有企业到境外上市更是可以改善资本结构,改变债务过重而资本金不是的状况。因此,应当鼓励国内投资者在握有企业控制权的同时引进外资,尽可能避免金融资本投机性的不利影响。

    丁丁 刘雅哲 安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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