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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1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但是把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显然加大了司法所的工作负担,因此必须加强建设力度。一方面要得到党政领导的重视,另一方面是要提高队伍的素质。现实中有的乡镇司法员是兼职从事,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很多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缺乏人员编制,文化程度偏低,形成成分多元化、管理多重化、待遇多样化,对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非常不利。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就要积极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乡镇司法所要发挥作用必须要身份合法,机构的立户和列编问题是关键。机构列入乡镇政府管理系列有利于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乡镇工作规划,促使乡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有利于理顺管理关系、改善办公条件及解决办公经费,同时便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协调各个部门。其次,要加大对乡镇司法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提升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和业务能力,通过吸收法律专业毕业生等途径来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最后,要明确乡镇司法所有关法律援助的职责和制度建设。司法所作为政府机构系列之一,其本职工作是指导村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法制宣传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仅2004年,全国各地司法所就调解疑难纠纷51.7万件,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近50万件,宣讲法律近54万场次,受教育人数约2.9亿人次,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2307万次,制止群体性上访和械斗10万次[22].如果将其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它要负责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提供能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案,及作为农民的代理人进行维权行动。这就必须处理好与现存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与律师在城市提供法律服务相对应,乡镇司法服务所主要在农村为农民进行服务。到2004年底,全国已经建立了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近40982个,共有96000名工作人员为基层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但在许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就在司法所下设立,人员也多有交差。如果不能理顺法援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农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很可能被以各种理由推到法律服务所进行有偿服务,法律援助就会有名无实,司法所就变成法律服务机构的“掮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要明确法律服务所的独立性,要求其与司法所进行“脱钩”;同时制定完善的制度,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不得推诿,也不得要求农民到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进行援助工作的定岗、定人、定责、定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投诉机制。其次,要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程序。范围应包括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只要农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有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程序上要先由农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放宽援助条件;有的人担心法律援助成为所有人的免费午餐导致无理缠讼,其实农村中先富起来的农民为了得到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会选择聘请律师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不能因为这一担心而使大部分农民支付较高的维权成本或失去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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