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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医病理学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医学已分为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物证学、法医精神病学等多个分支学科, 其中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中的主干学科,它又是基础病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需要广泛应用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各科的知识和技术为法律服务,笔者长期从事法医病理学专业工作,现主要结合法医病理学工作的特点,就当前深化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下列建议,供参考。

  将司法鉴定明确定位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

  将司法鉴定的定位,明确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强调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所决定。司法鉴定行业完全不同于律师行业。有法医学者认为司法鉴定应坚持"国有为主,民间为辅"的原则,笔者赞同。发达国家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主要都由国家投资设置的,如在美国是各州(市)政府下属的法医局;而德国的法医机构是设在大学医学院的法医学研究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就施行该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法医学专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专业门类广、社会覆盖面宽,实施行业管理的难度大,协调、沟通的任务则更为必要和繁重。如按国外惯例,法医鉴定机构都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据了解,我国现有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已经过国家评估,进行认证、认可的还只是极少数单位,因此,要全面完成认证、认可工作的任务仍很繁重。

  法医病理鉴定的收费,在发达国家的鉴定机构均基本依赖国家专项投入。如美国的法医局,每年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提供,不向死者家属或单位收取鉴定费。我国公安、检察部门的法医机构不收尸检病理检验鉴定费,但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则收取尸检鉴定费。考虑法医学鉴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鉴定的收费标准应有明确规定,要避免市场化运作,不能以营利、创收为唯一目的。

  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病理鉴定中心的管理

  法医鉴定机构不宜过度分散,如果小而全、重复建设,则难以保证鉴定质量。据了解,某省批准能承担法医病理鉴定工作的机构,至2005年12月已共有59家,近两年来又有新批准的机构。上述单位除少数医学院校法医病理单位外,各市、县的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大多是依靠当地的医院病理科检验的,而地方医院病理科的主要业务工作是外科病理检验,病理科医师很少有解剖、检验尸体的机会,尸检病理诊断的经验较少。因此,对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审批的门槛不能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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