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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8)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笔者认为,引入判例制度,能够强化司法解释的司法裁判背景,以保证司法解释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首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如能尽可能缩小与具体裁判制作过程的距离,针对或联系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来作出解释,则不失为体现司法与立法在功能、性质上差异的极好途径。尤其在最高法院垄断司法解释权时,只有以司法裁判为背景,与具体案例的裁判过程相结合,才能使一般性解释的普遍效力合理化与正当化。其次,判例制度引入既可解决地方法院主体正当性难题,又是强化司法解释司法裁判背景的良好形式。在判例制度引入上,目前存在两种错误认识:或认为判例法是与成文法对立的制度,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否定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或推崇判例制度的灵活与经济,以为判例制度可解决我国司法解释现状中的一切困境,甚至将司法解释完善等同于判例制度的引入和建立。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最高法院以公报的形式公开发布案例已有多年,虽不具有先例约束力,但因其权威性而具事实上指导作用。这是我国判例制度得以建立的现实基础。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具有的影响力,使判例在客观上成为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较为可行的态度是不仅认可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的优势互补,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将判例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加以引入和发挥。换言之,判例的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形式、格式、公开化及援引力等皆应受法定司法解释体制之规制。纵然是司法解释有权主体作出的判决,未经法定程序(如讨论通过、公开发布等)亦不具普遍适用和援引力。当前最高法院以批复形式下发的诸典型案例,只能被认为是判例形式导入司法解释的有益尝试,而非判例制度的真正建立。

    参考文献:

    1、张文显等著:《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

    2、周旺生著:《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郭华成著:《法律解释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王利民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刘艳红著:《观念误区与适用障碍:新刑法实施以来司法解释总置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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