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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与保守审判秘密关系之辨析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①]“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②]“整体而言,公开审讯…… 是赢取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尊重的最佳方法。”[③]当前由于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法庭审判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报纸杂志、电视屏幕上,现场直播、法庭传真等方式也成为公开审判的一个侧面。保守审判秘密则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进行保密,包括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隐私案件情况等进行保密。公开审判与保守审判秘密二者都很重要,但二者却又存在矛盾的一面,在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中,究竟应如何侧重,笔者想作一探讨。

  一、关于公开审判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④]关于公开审判的含义,通说认为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的。公开审判应该理解为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开,包括一个案件从始至终的全部过程的公开,即从一个案件的开始——立案,到开庭审理,到裁判的宣告,再到生效(包括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甚至扩大的说,再到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终结(如果把执行程序也看作是审判程序的延续的话)。这样一个案件的运行全部过程,都应当是公开的、透明的、阳光的。这其中还包括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异议审查、鉴定评估等事项的协商、法官回避的听证审查、审委会委员名单的告知及回避、裁判结果中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告知以及执行中的诸如被执行财产的异议审查等,简单的说,只要是能够公开的,不伤害国家的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不伤害未成年人受保护的特殊范畴的,均可以公开。这在我国宪法及其他诸多法律中多有规定。[⑤]

  二、关于保守审判秘密

  关于保守审判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该条款采用列举的办法,主要列举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我国保密法也明确将审判秘密纳入保密法的范畴,泄露审判秘密不仅会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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