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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破解公益诉讼的困境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近年来,许多律师以普通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时常见诸于媒体,但在具体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均未能发挥出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固然其中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目前法院、法官在社会生活和政治体制中的尴尬地位,从而导致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系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如何避免法院、法官在现实生活中的尴尬地位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不但可以破解公益诉讼中的困境、达到启动公益诉讼的目的,同时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出其诮的作用。笔者认为,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系破解公益诉讼中较为现实的、有效的措施之一。

  第一,造成目前公益诉讼难以胜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目前对公众利益侵害最大的往往系一些行政性垄断集团,这些集团或者自身直接具有行政权力,或者与行政权力部门有着种种利益上的一致性。从浅层次的原因分析,由于我国存在着由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的传统,并且一些行政部门本身就有制订行政规章的权力,而无论是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还是自己制订行政规章,其往往以实现部门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无视公众利益的存在和保护,造成了立法上的明显不公,导致法院裁决的不公。但是,尽管我国目前立法不公现象仍然普遍的存在着;但同时,这些不公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违背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而必然地与其他的法律存在着冲突。一般地说,司法权主动性、能动性的表现之一正是在诸多存在着冲突的法律之中,通过法律适用规则,选择最能够体现公正正义精神的法律,从而在现实的、动态的社会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尚不能落到实处,尤其是在审理涉及行政性垄断部门的案件中,面对行政机关尤其是党政领导的干预,法院、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往往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尤其是在涉及到法官个人利益的时候,法官往往不得不屈从于外来的干预。因此,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造成目前公益诉讼之所以不能胜诉的根本原因并非在于立法不公,而在于司法机关的主动性、能动性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第二,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除实现民主化之外,其另一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民主社会中的含义之一就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充分采纳民众的意见和观点,因此,“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不仅仅应当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应当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倾听来自普通公民的声音。由于涉及行政垄断性集团的公益诉讼中,被告往往能够以潜规则的方式直接影响到法院和法官个人的利益,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来源于普通公民的人民陪审员更能够以超然的地位对各种法律价值进行判断,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在一些行政垄断性集团肆意地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已经成为社会舆论批评和遣责的众矢之的,人民法院由于其自身的尴尬地位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影响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权威的情况之下,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不仅能够对行政性垄断集团予以有效的抑制和防范,同时对法院也是一种解脱,有利于重塑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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