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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其完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一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立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司法制度的建立。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伴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与发展,人民司法制度已经孕育发展起来。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政权时,中国共产党就亲自领导创立了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而且它的组织体系在民主革命时期已经比较完整。检察机关在民主革命时期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体系,而是在各级法院内设立检察机构,而且处于时设时撤的状态。国内革命战争以及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级司法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实行审检合署以及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一制”。为了适应当时革命战争形势的需要,党不断调整司法制度。总之,司法制度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保护党领导人民政权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央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并建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分别行使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于1951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对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作了系统的规定。在组织制度上人民法院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双重领导,人民检察署亦受双重领导。这些规定,在当时对于建立和健全司法机构,加强司法工作,确立司法程序,巩固革命胜利成果,保障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的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我国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也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改称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从此形成,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构建起来。

  从50年代后期开始,党内出现了“左”的思潮,这种思潮在司法工作中的表现就是轻视法制,主张任意性。“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重要原则被否定,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后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集团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行之有效的组织系统、原则制度、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统统被破坏,检察机关被取消,所有这些。使司法制度遭到了根本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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