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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6、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可由司法部出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这倒是十分宏观的司法行政管理内容,司法部理应当仁不让),在律师、法官、检察官培训方面互相开放、互相认同;必要时,可以共同组织“法律职业年度培训”,在法律职业业务培训上策应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总之,在当今知识爆炸时代,加强对和发达国家相比总体素质并不高的中国律师的职业培训,乃是一件“善莫大焉”的好事:问题已经不在于该不该加强培训,而是如何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这一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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