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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良知(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良知对法官的要求首先,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③这里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众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19世纪美国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经说过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人们所熟知的一句话,“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员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那么,对于法官来说,法官应该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除了善良地运用法律进行裁决外,没有任何别的任务。如果连作为“法律的保管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任何要求人民守法的论调都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的强盗逻辑。对此,培根曾说过:“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④其次,法官应格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中立、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对可怜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只有向隅而泣或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运安排了。

  再次,法官应慎用和正确地适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甚至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将成为其作恶的工具。因此,任何法官都必须慎用。故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但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事实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怀着伦理学者万俊人先生所向往的那种“住在神的近处”的情感以及类似但丁理想中美丽善良的少女贝阿特丽切的引导、歌德心中的那种“永恒女神的指引”和虔诚的教徒灵魂深处的那种“神灵的启示”,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

  (三)法官的良知从何处来?

  首先,法官的良知从他的学问中产生。因为《卡布斯教诲录》告诉我们,“高贵有赖于才智”。不过,这里所说的学问同文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绝不是指那种经过一两年“函授”或行业内短期的培训取得的那种“大专学历”(想要那种本本表现的所谓“学历”,不管在中国哪个城市,满街的柱子上都涂有“办证”的传呼号码,花一百元钱也许就能买上一两个);也不是指单纯的法律条文的记讼,它指的是南怀瑾老先生在《论语别裁》中所述谆谆阐述的那种学问,⑤对法官来说,是指在广泛涉猎人类历史上所有优秀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的理解。担当起培养未来司法者的任务主要由各大学法院承担,因此,大学法学院除了对学生进行授业、解惑外,更应注重对学生的传道。如果一个人在法学院时代不能激发出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以及为法律而献身的理想,让他走上社会后再去培养对法律的忠诚和产生这些理想及信念,几乎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但是,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却实在令人堪忧。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增多,法学一夜之间从无人问津地地位上升为人人趋之若骛极尽风光的显学。于是许多大学不管具不具备师资、图书、设备等软硬件条件的都纷纷上马,往往三五个人七八条枪就敢扯起法律系甚至法学院至少也是法律专业的大旗,在利益的趋动下,电大、夜大、函大、自学考试等也一哄而上来分法学教育一杯羹,法学教育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与混乱的局面。半个多世纪前,杨荫杭先生批评当时中国教育现状时曾指出,“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本不易学,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贺卫方先生严肃地指出:该批评到今天仍然没有完全失去其针对性。⑥念及此,本人如锋芒在背,“战战粟粟,汗出如浆”。孙笑侠等学者曾论及法学院设立的标准,意见极为忠肯,但孙教授等也仅仅是一介书生而已,虽有其识但苦无其位及其时。不像当初蔡元培先生主持北大期间,一身兼备识、位、时诸条件,故在蔡先生手中才诞生了真正文化意义上的北京大学。但这种情况在近代中国诚少之又少,诚为历史之机缘,为中国近代教育之大幸!为中华民族之大幸!故希望今日“学而优则仕”的学者诸君们能勇猛精进,勇敢地担当起历史的责任,为中国的教育多做点贡献,若如此,生民幸矣!但令人痛心的是,目前,在利益的趋动下及在时髦潮流的吸引下,整个中国的高等教育界都正在忙于搞轰轰烈烈的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近乎疯狂的非理性的高校合并、扩招的大跃进运动,又有谁能耐下性子去倾呼几个学者微弱却真诚的呼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此以往,其恶果可能不仅仅是不可避免地出现那种从供求关系的价值规律角度来讲的法律毕业生过剩的问题,更恶劣的是在这种状况下能否在整体上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似乎很值得疑问。如果那些不合格的毕业生充斥到法律界,最终只能毁坏国家的司法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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