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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原则另论(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另一方面,检察院在审判阶段监督法院的权限必须逐渐弱化直至完全取消,回复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但这样一来,就涉及到如何认识检察监督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问题。因为根据前面的阐述,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应当具有效力贯穿上的始终性,它必须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控诉(包括侦查)和审判两大阶段。而如果取消检察院在审判阶段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那么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原则就只能适用于控诉阶段,这就与其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地位不相称了。在此意义上,检察监督原则不应再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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