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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理想与现实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对法官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现在并没有争议,对于为什么要职业化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很多社会背景,笔者想除了从社会历史发展与文明进步、法治化等恢弘的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外,其实也可以从一个非常微小的角度来看职业化的必要性。我们说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这个大家都不应该有疑问。但如果我们把法律理性仔细地分类,则可以把其分为两类:即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家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地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地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

  如果说法学家的角色是完善和传播法律的知识理性,那么法官的角色就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是通过诉讼这种特殊方式来完成其角色任务的。法官首先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准确的理解和运用各种制度语言,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然后,法官要将这些知识、制度语言具体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妥帖地处理好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使法律的维护秩序功能得以实现,一句话就是要将知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法官对于法律理性由知识到实践的转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2.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3.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一种技术和程序。在这里,法官作为法律不同理性的转化者,其工作就是要完成满足社会需求这一法律的实践理性,转化本身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艺术,它要求有“术”、“道”、“法”、“势”的结合。所以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中立性、独立性、技术性等都来自于法官所要完成的工作,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专业基础,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他就转化不好;如果他不是中立的,那么人们对他的这种转化要产生疑问,如果他不是独立的,我们也会对他产生怀疑,等等。所以笔者认为,法官为什么要职业化是来源于法律的两种理性,法官在这中间承担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官职业的同质性及特点都来自于法律理性的需求。

  二、中国法官职业化的现实

  我们对于法官的职业化给定了很多的标准,也描绘了非常美好的未来。这是一个非常诱人的目标,大家都希望能够尽快实现。但是,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呢?中国法官队伍的现实与我们的理想有多远呢?为此,我们首先必须清醒的看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笔者将这些矛盾归结为八个方面:

  (一)职业化与行政化的矛盾

  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已出现,并且已作为我们改革的目标,职业化的最重要标志是其工作方式与管理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充分呈现其职业特性。迄今,法官的职业化特征难以体现,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从来没有区别法官与公务员、法院与行政机关。我们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尤其是审判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根深蒂固,深入到了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笔者工作的法院以及笔者所走过的法院中,笔者的感觉是短时间内或者相当的时间内难以改变。在社会上,人们都习惯称“公检法司民安”为政法系统,法院被当作党政系统的一个部分,法官一直按照公务员系列进行管理,法官职级徒有虚名。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方式同样随处可见,在审判管理上实行的也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层级制。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此项改革一波三折。例如现在推行主审法官制,搞审判长选任,还权于合议庭,可随着院长引咎辞职规定的出现,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的理念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在逐步弱化,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反而被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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