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规范化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后,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书记员可以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或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时,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材料的收悉情况。如果尚未告知的,法庭应当立即告知。书面告知的应有送达回证,口头告知的应记入庭审笔录。
(4)宣布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法庭纪律作了具体规定。
各法院可根据法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规则的基础上适时补充一些条款?熑绻乇沾?呼机、移动电话机设备,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等?牎?
(5)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主持人入庭后,书记员应向主持人汇报庭审准备的情况,特别是报告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以及诉讼参加人身份的核对情况。
2.主持人确认诉讼参加人的参加庭审的资格。
主持人根据书记员的报告,简单核实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即可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预备庭的诉讼活动。
3.主持人宣布预备庭审开庭。
首先,主持人宣布:……人民法院预备庭现在开庭。
然后,宣告案件名称和案件的由来,介绍预备庭审合议庭成员名单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最后,宣布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
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包括:1.当事人陈述,2.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3.归纳当事人诉讼争议,4.其他。
4.当事人陈述。
首先,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案件还要陈述原审裁判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讲,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的,由原告陈述;原审裁判可由法庭宣读。
然后,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陈述。在诉状已相互送达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明确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的基础上,概括事实和理由即可。
最后,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补充陈述主要是当事人针对对方的陈述所作的陈述。
补充陈述往往没有书面的材料,应当要求书记员认真做好记录。
5.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
确认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并固定证据。在确认举证情况的同时,还应明确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根据需要,还可以将证据编列序号。
当事人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以申请撤回。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出庭作证的,应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6.庭审小结。
庭审小结的内容包括:
第一,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归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归纳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
第四,归纳法庭调查的重点或者范围。
归纳的内容应逐一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补充或者修正意见的,如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庭应作出是否补充或者修正的决定,或者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
7.其他事项。
比如,可以当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即可通知当事人并送达传票和通知书。比如,法庭决定勘验现场的,告知勘验现场的时间。
8.宣布预备庭结束。
预备庭审事项进行完毕,主持人即可宣布:预备庭审结束。
书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审阅庭审笔录和签字。
二、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和执勤法警应当在开庭前先期到达法庭,检查法庭是否具备开庭条件,并作好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工作。
关于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范围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仅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和宣布法庭纪律等工作。但从实践效果看,在开庭前准备阶段有必要适当增加书记员的工作量,将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负责完成,避免审判长入庭后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于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活动更加紧凑,庭审效率更高。
- 上一篇:浅议法官角色与职业本质
- 下一篇:论检察独立的外部保障机制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