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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思考——赴法司法考察一瞥(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诞生于拿破仑一世统治时期,历史悠久,比较发达,在整个司法系统中与普通法院相互不隶属,自成体系,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它的司法目的明确,就是对行政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专门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或行政官吏在行使公务过程中由于越权、滥权而引起的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

  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和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审级为三级。另外,还有权限争议法庭。

  1.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也称法国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一级法院。它的主要职责除一审案件外,大量工作是审理来自下级普通的和专门的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除此之外,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及其它改革建议、年度报告等。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由政府总理担任,但他从不参加这里的工作,遇有重要会议时由司法部长代为出席。实际担任领导工作的是副院长。

  2.上诉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的上诉审级法院,对不服普通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有一般管辖权。法国全国共有5个上诉行政法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国行政法院体制规定,不服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还可以在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复核审程序,这时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有可能被撤销,所以法国上诉行政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一般采取审慎的态度。遇到新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而且这个问题在其他案件中也屡屡出现,它就暂时停止审判,请求最高行政法院给予指示。根据规定等候指示期为3个月,越期没有得到答复就可自行判决。  3.地方行政法庭  -  地方行政法庭也可径直称为行政法庭,它对于初审行政案件有一般管辖权。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另一组成部分还有行政争议庭。

  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共同组成了法国的普通行政法院系统。与之相对应的为专门行政法院,包括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战争赔偿委员会等。其中审计法院历史最悠久,建立于1807年。它的职责包括审理对中央审核各省财务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的案件、审查国家机关的开支、对不合法开支的做法提出改进意见以及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协同政府和议会监督财政法令的执行”等等。当事人如果不服审计法院判决,直接上诉于最高行政法院。

  另外,由于法国的司法组织中包含有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类法院,它们各有其既定的司法管辖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法院也常常发生管辖权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保证司法工作正常运行,法国于1872年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它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其中3名来自最高法院,3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2名来自上届争议法庭成员。司法部长为主席,法庭表决票数相等时,由他投出决定性的一票。除司法部长外,其他8名法官都是任期3年,届满更换。争议法庭的职权主要是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引起的诸多实际问题。

  (四)其他司法机关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有关规定,法国设置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和特别高等法院。

  1.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创始于1946年,主要职责为行使违宪审查权,当时的主席是共和国总统。1958年宪法再次确认这个机构,并对其组成和职责作了新的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保证议会两院及总统大选的合法性,二是行使违宪审查权。

  2.最高司法委员会

  最高司法会议由总统任命的9名委员组成,总统担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且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担任主席。最高司法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参与任命法官以及对违纪法官进行惩戒。

  3.特别高等法院

  特别高等法院是专门审判共和国总统所犯叛国罪,政府成员所犯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司法机关。作为负有特殊使命的这样一种司法机关,它起源于大革命时期。1791年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成员和高级陪审员组成全国特别高等法院,经立法议会发出公诉令后,有权审理部长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轻微罪及破坏国家安全的重大罪行。”从此,设立特别高等法院成为法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传统。特别高等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对此不得上诉,也不得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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