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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折与展望:评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导 言

  时至今日,“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曝光频率最高的“中心话语”之一,而在这一“中心话语”所营造的“话语霸权”的辐射下,中国基层司法机关的改革逐渐赢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1]改革成为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之一。以2002年为例,仅仅这一年,全国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就出台改革措施100多项,从“证人出庭宣誓”到“辩诉交易”、从“裁判文书中附法官后语”到“量刑答辩”,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频率之高,令人眼花缭乱。但是,一种“中心话语”的出现,只能为主体的相关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撑,并不能保证具体行为的合理性。虽然在司法改革的大旗下,基层司法机关得以顺利展开各项改革活动,然而,由于改革本身的自发性和分散性,整个司法改革进程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布局,在改革方案的出台以及改革走向的宏观把握上明显存在着理性不足的弱点,从而造成了司法改革进程中的诸多悖论。大量悖论的频繁出现,在具体的改革行为与宏观的改革话语之间产生了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进而动摇到改革本身的合法性基础。这是已经趋于认同改革目标的政治决策层所不能容忍的,[2] 后者必然会通过发动一场自上而下的整饬运动来对改革中的问题加以疏导,并确保其对改革的主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改革迟早会被置换为一场政治变革。

  有了这样的知识背景,我们就不难理解中共十六大报告中为什么会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并将其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予以强调。这正是政治决策层试图在国家层面上强化司法改革的合理性,并主导司法改革进程的信号。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专门作为一个问题加以强调,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特别指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可以说,在十六大报告的文本中,司法改革已经不再被视为司法体制内的一种技术变革,而已被提升至政治改革的高度。

  改革的性质既然已经重新定位,那么改革的策略和模式就必然面临重新调整,以前由地方基层司法机关各自为政、分散进行的改革模式,必然为一种由中央主导、自上而下进行的改革模式所取代。在这一新的改革模式中,一个领导改革进行的核心机构的出现是至关重要的,它对于整个改革模式的型塑和顺利推进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们在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都可以观察到这样的经验和进路。例如日本就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根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设立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目的在于“明确司法在21世纪我国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建立便于国民利用的司法制度,让国民参与司法,对法曹的应有状态、如何充实和强化法曹的功能以及其他关于司法制度改革,基础完善的措施进行调查审议。”该改革审议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1年6月12日形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意见书》以法治理念和国民主权原则对日本21世纪司法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总体规划和设计,从“适应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支撑司法制度的法曹的应有状态”、“建立国民基础”三个方面,详细叙述了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方向。[3]

  近日,中央已经决定成立全国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以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这一决定的作出实际上标志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的出现,以及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策略和模式的最终确立。这对于中国司法改革来讲,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在此,有必要对其积极意义作一集中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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