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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贯穿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线是对人类理性的呼唤。在人类法律史上,凡是法治论者多是理性主义者。理性与法治密不可分。理性的核心是人依照市场交易活动中引伸出来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来设计生活和追求真善美的一种能力。理性是商业民族的一种思维方式,其主要内容是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契约自由等。西方人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有了可称道的理性精神,而且像一根红线,直贯近代。像民主制度、理性精神、城市文明、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自然法观念等主要都来自古希腊,其中,理性思想渗入到整个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中。希腊的理性精神主要体现于对知识的看重,苏格拉底对社会、人生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发,将理性精神全面地贯注于社会领域,并将知识公开标举为人生追求的目的。同时,希腊人的理性精神还落实于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像哲学、伦理、美学等方面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其关键就在于理性的培植。罗马人是一个务实的民族,罗马的文化是受希腊文化的影响才发展起来的。即罗马人在军事上征服了希腊,但希腊人则在文化上征服了罗马人。但罗马的民主制度更为健全,表现为国家机构的设置民主化和法制更为健全。罗马人重视法治,并形成一种法的理性精神,其成果就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政治设施的健全和理性化。法律表面看来是冰冷的,但所蕴含的却是人的理性追求,体现的是对人权和人道的尊重。中世纪的西方宗教领域是罗马教会的一统天下,世俗领域是封建专制主义,但它在西方政治史上,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在中世纪,尽管基督教教会利用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和精神上的控制权把整个欧洲的思想文化禁锢在神学的牢笼中,但是基督教的独断并不能完全阻挡人们对罗马文明的怀念之情和对新的世俗生活的向往。中世纪基督教的政治理念和政教分离的政治实践,为近代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由于神权高于王权这一信条被人们所普遍认同,以致在中世纪的西欧,最高统治者并不是各国的君主,而是罗马教皇。神权制约着王权,这不仅在于它对于王权的制衡功能,而且还在于由于此种制衡,便利了其他民主力量的产生和壮大。完全可以说,基督教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主要的还不在于政教分离以及促成各种民主力量的生成,而是因为其教义本身具有民主的精神内核,是近代西方“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直接的理论来源。此外,基督教为了贯彻上帝的原则和规范社会秩序,建立了系统的法权体系,也为近代民主政治的实施找到了理论上的根据。启蒙时代的哲人普遍感觉到一股新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流布于社会,他们称之为‘理性’。正是这股理性化力量,把西方社会带入现代的纪元。十七世纪以后,“人的发现”则转为人的力量的发现,最具近代意义的是科学理性的发扬,它为后来的科学发展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础。而且,科学理论得以发扬的最根本之处则是一种科学世界观的形成。像政治、历史、法律、道德等领域,都是在科学之光的照耀下,开始出现新的面貌。在科学理性的支持下,孟德斯鸠和卢梭将民主政治的理论引向自由平等的层面,以“天赋人权”展开对封建王权的斗争。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构建的政治哲学,为以后人类健康的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精神。西方的民主政治,从古希腊到近代社会,都具有“天人相分”的思维模式,具有科学理性。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理论都是建立在科学理性之上的。这些科学理性就是时空观念、符号观念、因果观念、价值观念、社会意识和自我意识。“理性成了一面高高在上的指引人类前进的旗帜,法律制定的过程成了人们探索自然规则、逼近理性的过程。”[7].非理性崇拜群众运动的自发性,不利于由运动式、革命型的法治向守成式、建设型的法治的转变。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不是人的自由、人性的解放,相反,它的主旨是想方设法如何统治人、束缚人,其实质是专制主义的,其功能主要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中国古代酷刑的由来与非理性(完全凭喜怒好恶)有着天然的联系。中国的酷刑死刑有凌迟、斩首、车裂、腰斩、剥皮、炮烙、剖腹、抽肠、烹煮、活埋、射杀、绞杀、火焚、饿死、断脊骨等。伤害刑有:劓刑、割舌、墨刑、砍手、宫刑、毁眼、刖足、笞杖、鞭刑、廷杖、兽咬、割乳、火炙等。审讯方式名目繁多,不胜枚举。野蛮和极不人道的酷刑行为,令人一听就会毛骨悚然,是西方社会无法比拟的,她给中国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带来无法想象的危害。建国后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出现,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要负主要责任,可参加过这场内乱的每个中国人能推卸这场责任吗?为什么一个人的错误决策会变成一个民族的灾难?道理很简单,就是这个民族缺乏理性的结果。群众运动往往是正义性和盲目性同在,本能性和理想性并举,神圣性和非理性共存。群众运动的动力来自情感燃烧的力量,带有浓厚的非理性特点,“民愤”成了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中国几千年来停留在农业社会,具有浓厚的非理性思维特点。表现之一便是中国人常常欣赏急风暴雨般的群众运动式、剧烈革命型的法治。“历史不会重演。变异的历史-‘返祖’的现象却在人类社会中多次的出现过。它并非从前历史的再现,可同以往的历史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经历过苦难,补平过创伤的中华民族对此的痛感要比其他民族深刻的多。所以,也正是这样的民族发出了由衷的哀叹和心底的呼喊:‘中国不能再走弯路了!’”[8].中国的道德理想主义崇拜扼杀了人性之真,并导演出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不转变观念,不对公民开展法制教育;如果传统的东西太多,甚至顽固不化;如果还是依感情办事,随心所欲,凭喜怒好恶办事,那么,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还是难以实现。法治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是人们沟通理性的体现,并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相互尊重,相互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的准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求同存异,以共识来形成共同的活动,彼此合作,以法的方式来治理社会。要实现以法治国,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理性,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职责,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法治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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