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2002年7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第25条明确提出:“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定额”。[1]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的规定,[2]已经将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显然,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前提,对法官队伍整体而言,如果没有量的限制,质是根本无法保证的。没有质的保证,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便是一句空话。然而,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项制度的建立,涉及诸多因素。它不仅受人口、案件数量等基本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法院设置、诉讼程序以及法官管理体制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可以说,这项制度的建立几乎涉及我国法院体制的各个层面。因此,研究法官定额制度,首先应当从中国法院的实际出发,对目前在我国影响法官定额制度建立的各种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寻求在我国建立法官定额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影响法官定额管理的两大基本因素

  影响法官定额管理的因素很多,但最基本的莫过于人口和案件数量两个因素。因此,许多论著往往将这两个因素作为判断一国法官人数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1.人口因素

  通常情况下,人口与案件数量成正比,人口的多少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数量,因而也影响到法官的数量。实际上,人口因素对法官人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官人数占所在国家(或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上。然而,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诉讼体制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官占总人口比例也存在很大差异。

  德国法官占总人口的比例最高,日本则最低,二者相差有十一倍之多。而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差别不大。实际上,法官占人口的比例是一个具有模糊性的概念,何种比例为佳,并无定规。但由于人口和案件数量之间的正比例关系,若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太小,将有可能因法官不堪重负而影响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在这一点上,日本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日本是目前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最小的国家之一,包括在各级裁判所工作的助理法官(判事补)在内,每万人口中只有0.23名法官。由于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太小,日本各级法院的案件效率低下,积压严重的情况相当普遍,已成为日本司法的一个顽症。

  日本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尽管已结案件数逐年增加,未结案件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未结案件所占比例最低的年份也仍然维持在36.2%,1991年甚至高达46.9%。从审理周期看,平均审理周期最低的年份达到8??8个月,而判决案件的审理周期最高的年份高达21个月。日本法院的这种状况引起了日本国民和当局的不满。因此,从1999年开始的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明确将解决法曹(包括法官)人口不足的问题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7月12日,日本司法改革审查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最后报告,提出到2018年将法曹人口的数量从2001年的18,000人增加到50,000人,并且提出要加大法官人数的增加幅[4]。

  显然,日本的例子说明了法官占人口比例太小所带来的问题,而改变这种状况最直接的途径是增加法官人数。日本计划用18年时间使法官人数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3倍,也算得上是痛定思痛了。从理论上说,法官占人口比例太小容易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保的问题,那么,法官人数过多,也同样会因为人浮于事而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我国的学术界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我国的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太大,并且认为这是我国法院案件存在质量和效率问题之原因所在。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有3万人就够了[5]。这种认识的出发点自然无可非议,只是在法官人数计算上存在谬误,同时对中国司法的实际状况也缺乏分析。值得指出的是,尽管中国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并不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但从我国的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等因素考虑,目前这一比例的真实性及其合理性还有待于证明。对此,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作进一步的探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