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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1、与被告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人,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所谓近亲属是指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证人因从事公务活动或职业话动而掌握国家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该证人应该拒绝就涉及国家秘密或他人隐私的问题作答。

  3、辩护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2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受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当今,辩护律师享有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已成国际惯铡。中国亦应恪守此一惯例。

  (二)对应当出庭作证但予拒绝的,应健全、完善制裁措施。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或不作证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或处罚措施。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条第(一)(二)分别规定:“证人无法定理由却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因拒绝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交纳罚款时易处秩序羁押”:“为了强制作证,也可以命令羁押。但羁押时间不得超过本诉讼审级程序的终结时间,也不得超过六个月”。日本刑诉法第16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作证时,可以裁定处5000日元的罚金,并责令其赔偿因拒证面产生的费用承担。”在英国,法院可以向证人发出传票或证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接到传票的证人,如果觉得自己无法提供证据,可以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免除作证义务。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对其签发遣捕证或者以藐视法庭罪而受到惩罚。⑥我国刑诉法第48岁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47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这是我国刑诉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规范,但实际操作中对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却缺少必要的强制或处罚规范。我们认为,对应当出庭作证但拒绝出庭成拒绝作证的,可以建立如下规范:

  1、拘传。即改变现行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为:在开庭三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传票,证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无法定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

  2、罚款、拘留。即证人虽被拘传到庭,但拒绝作证,影响庭审质证、认证的,可根据情节,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处以相当数客的罚款或十五日以内的拘留。

  在这里,还有必要讨论一个问题:在审判阶段,证人拒绝作证,可否按犯罪处理?我国刑法第311条规定有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有人认为,对新刑法实施后的间谍案件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应根据修改后刑法第311条追究刑事责任。⑦我们认为,在审判阶段,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以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处理较为适宜,而不必动用刑法。而且,新刑法第311条规定的内容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中证人拒绝作证是在国家安全机关侦查间谍案件阶段。间谍案件移交法院审判后,证人拒绝作证的,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三)应明确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前已述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原则;但也应认可例外情形。既然承认证人出Erie证之例外情形,就应确立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我们认为,在证人因出国;重伤、死亡等客观情况不能出庭作证时,法庭可将审韵形成的书面证言作为证据调查韵审查对象,但应坚持如下原则:经过控辩双方伪当庭调查和辩论,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疑问后,审判人员方可认定上述书面证言具有证据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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