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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赔偿金法律属性的界定-(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总之,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在涉及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赔偿金的给付与否及赔偿数额的计算上,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克服纯理想主义的法典法的局限性的工具,从来就没有退出过法治的舞台。当然,自由裁量毕竟渗进法官的主观意志,极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利的现象。因此在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给付及数额的确定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使其判决尽量公正合理就显得十分必要。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法官业务素质训练和道德水准的提高、组成合议庭审理、确立典型判例作为参考、强调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理由并予以说明,等等。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作为一名中国法官,决不能脱离中国国情,一味地强调做“法律的奴仆”,而应与时俱进,能动执法,牢牢树立现代司法人权保护观念,向社会大众弘扬法律的深刻人文关怀精神。

  注释:

  ①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意见)第80条的规定

  ③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2辑第44页

  ④联报网2001年2月7日《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赔偿办法遭家属质疑》

  ⑤《“不均等赔偿”合情合理合法吗?》,载2001年3月21日《法制日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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