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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考评内容要侧重专业性。我国《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业绩。”由此可见,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可谓全面。但作为置换不合格法官的重要手段,法官考评应当立足于《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基本条件,从办案质量、庭审表现、裁判文书制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等几个方面重点考核在职法官的专业水平。

  (三)考评形式要灵活,并且有操作性。我国《法官法》第22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这一规定应当说是相当抽象、概括,在实施操作中难于把握。笔者认为,要使考评达到目的,使精英能及早地置换出来不合格的法官,在考评时不妨采取以下办法:以三年为一考评阶段。在这三年里,进行必须的法学理论考试和庭审考评?熆煽悸侨?年一次?牐?若干次案件质量检查?熤饕?是对三年来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考评?犚苑?律文书的评查,再结合民意测评、领导评议等情况,综合确定考评结果。

  (四)考评标准要循序渐进,由低到高。我国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因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把不合格的法官置换出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而要从稳定现有法官队伍的大局出发,在确定不称职的标准时起点不要过高,要求不要过严,确保平稳过渡、平稳置换。但在确定优秀标准时则应从严,这样可以避免优秀法官在下一轮考评中落入不称职的尴尬境地。

  (五)考评程序要严谨。因为这种考评以置换为目的?煹比灰彩窍钟杏判惴ü俳?升的重要依据?牐?必然会涉及到许多人的个人切身利益,因而对考评标准应当细化,对每一项考评都应当有详尽的方案,考评的程序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有理、有节。在具体操作上,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牰苑前彀阜ü俚目计馈S捎谖夜?特定的历史原因,法院还有许多非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有的法院里甚至司机、财务人员都具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身份,法官成为一种待遇,成为法院干部的代名词。对非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首先应当允许其选择是否参与法官考评。如果其明确表示不参与法官考评,则可以报请人大免去其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按照公务员系列对其进行考核。如果其明确表示要参与法官考评的,则应按照法官的考评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考评。??2?牰跃?过法官考评不称职的,应当做好其抚慰和适当的安置工作,因为经过法官考评不称职的并不一定公务员考核就不称职,对这些人完全可以安排到非审判业务工作或从事法官助理等辅助性工作。

  (六)考评结果要公开。这不仅要求要把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人本人,而且也应当在法院内部公开,这样便于内部相互监督。另外,根据《法官法》的规定,被考者对考评结果如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复议。

  三、法官考评中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法官考评与法官定编的关系问题

  为什么可以通过法官考评置换不合格的法官﹖究竟可以置换多少不合格的法官﹖这些都与法官定编密切相关。法官定编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该《纲要》第34条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时更进一步地指出:“目前,具备法官资格,不是在审判工作岗位,而是从事党务、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为数不少。法官成了一种待遇,失去了其应有的含意。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因此,《纲要》提出了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但是法官定编并不能自动地提高法官素质,必须在对现有的在职法官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留优劣汰,并不断地把优秀人员纳入到法官编制内才能实现法官定编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官定编是法官考评实现其对现有法官进行优化选择的前提,而法官考评则是完成法官定编任务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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