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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的职业道德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如果法院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法官索取好处、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法官维护司法权威和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要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实践上。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老子说,咎莫大于欲望。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有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一般来说,不廉洁,办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是法官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此时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称职的法官应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以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的关键之一,是对审判程序的监督。要规范细化审判规程,严格违反审判规程的处理办法。建立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官遵守审判规程和审判纪律情况的工作机制,发现违反审判规程的,能及时有效的处理,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在亲情、友情、乡情、爱情面前,在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矛盾和斗争中,心知肚明,经受考验。自律,还要求法官要有很强的慎独意识,要谨慎不苟,在社会公众面前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精神气节。要谨慎结交朋友,谨慎出入社交圈。如果一个法官经常出入高消费的场所,甚至私下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一般公众就会合理怀疑你是否公正司法,是否清正廉洁。因此,法官要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凡是有损法官形象的,坚决不做;凡是禁止法官做的,绝“不越雷池一步”。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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