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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的探讨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不仅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也有积极的作用。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直接反映和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为此,各级法院都把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当作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把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作为评查案件质量,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如下几方面对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作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官综合素质是决定裁判文书的基础

  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决定于办案质量的高低,而办案质量的高低又决定于法官素质的高低。裁判文书的质量决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水平和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问题,而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审判业务、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审判作风等综合素质作用的结果。如果只具备很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和高超的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但没有对工作高度负责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反之,如果只是具备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但审判业务能力低下,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更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二、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

  (一)维持原判的刑事二审裁定书中事实的写法

  大多数情况下,二审判决要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相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可将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搬过来,在文字方面进行锤炼和修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此繁彼简”或“此简彼繁”的方法。如在详细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经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异议。那么,在制作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事实和证据部分就可高度概括或者一笔带过,表述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如果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叙述过于简单,尽管一审案卷中记载有相关证据,庭审中也予以涉及,甚至控辩双方为某个问题还争论不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是可以维持的,但其查明事实过于简单,有些事实并未陈述出来。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有关事实予以补充,但因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并非二审法院查明的新事实,故没有必要以二审法院的口吻予以陈述,可直接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予以补充、明确。

  (二)改变一审判决的刑事二审判决书中事实的写法

  当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仅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时,二审判决书就没有必要重新写查明事实。这里主要指的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二审法院查出了新的事实,或者抗诉机关或上诉人举出了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时,如何在二审判决书中写出这部分事实。笔者认为,对这部分的写作,主要应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决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这部分应当写得比较详细。

  三、法理论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当前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理,当然也包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偶有一些判决为之,往往也蜻蜓点水,说理不透,没有层次,没有针对性,甚至言不中的,使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如“雾中看书”,怎么看都不明白。因此,裁判文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认为”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意见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学依据进行论证,是衔接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辩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最能体现法官的思想素养及文化素质。其中的法理论证正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法理论证居于事实论证之后判决主文之前,承前启后,衔接首尾。笔者认为,法理论证主要应包含这么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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