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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的相互关系——(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程序上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诉的一并审判而设置,因此,刑、民之诉在审判程序上具有同步性。即使被诉主体未实施犯罪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影响民事部分一并作出裁判。但刑、民之诉分离后,其审判程序上的同步性就不存在。此时,被诉主体是否实施指控行为及行为的性质均已确定。如果刑事部分宣告无罪,则附带民事诉讼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继续按照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其程序上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4、可能因刑、民之诉处于不同的审级而带来案件处理上的困难。

  在司法实务中,因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往往会造成刑、民之诉处于不同审级的现象。这一现象有时为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设置了障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当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二审改判,由于附带民事部分仍处于一审阶段,并且仍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而原审法官在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上便会处于两难境地。即无论是直接援引上级法院的裁判,或是根据自己作出的刑事部分的裁判来确认附带民事部分的案件事实,其公正性均会受到质疑;第二、如果刑事部分已经二审,审犯罪行为并非刑事被告人实施,并改判无罪,则附带民事部分就无继续审理的发要。否则,只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其根本原因,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位所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未与刑事之诉一并审判的民事诉讼,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操作程序上,可裁定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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