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化研究(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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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阿瑟J.戈登堡:《普通法的精神》(本版前言),见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4] 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15] 蒋迅:《法律文化刍议》,载《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4期,第23页。
[16] 武树臣:《让历史预言未来》,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98页。
[17] 刘学灵:《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 载《河北法学》1987年第3期,第38页。
[18]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8页。
[19]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0页。
[20]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7页。
[21] 当然,本文所说的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诉讼文化乃是对现实的一种概念上的选择性重构,是一种观念上的理想类型,亦即“经由价值关联而建立起来的思维图像”。(见A.Giddens,Capitalism and Modem Social Theory, London,1971,P.141.)实际上,这种理想类型与具体事物之间并不是一一指涉的对称关系,正如作为“理想类型”的“资本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一样,社会中也不会存在纯粹的传统诉讼文化与纯粹的现代诉讼文化。但另一方面,这种理想类型尽管是观念的构造物,但并非研究者随心所欲臆造的产物,而是由处于特定阶段的“历史文化现象的逻辑和规则构成的”。见(Oakes,Guy:Introduction Essays in Marks.Webbe ~ Poscherand Knies, New York,1975,P.34.)
[22] 蒋迅先生认为中国当代法律文化由四部分的渊源构成:苏联法律文化、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革命根据地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这对我国当前诉讼文化现状的描述也大体适用。在这四者中,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显然所占比重最大。蒋先生在文章中对此虽未明确指出,但从后文论述看也是承认这一点的。见蒋迅:《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87年第7期,第12页—15页。
[23] 汪建成:《刑事诉讼文化研讨》,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第62页。
[24]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4页。
[25] “时间叠合”是舒国滢教授提出的一个描述我国法治进程时空背景的颇具见地的概念,意指我国目前现代化的“共时”结构中包含有农业文明(现代)——工业文明(现代)——工业文明(后现代)及其精神的“历时”形态,参见《法治进程中的大众文化背景——兼谈现代化之“时间叠合”结构》一文,见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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