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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彼痉ɑ?关的现状满足不了社会对公正的需求,司法腐败问题严重。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必须用高质量的裁判来回应社会,以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热情,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特别是人员素质较低的状况却很难适应这一要求。据一些学者统计,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只占0.2%,而在全国检察院系统的20多万名检察官中,本科层次的更少,只占4%(参见马俊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以法院系统为例,法官队伍的整体结构不但学历较低,而且来源复杂,大量不具有任何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人长期以来一直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或者审判辅助工作,其办案质量可想而知。尽管他们之中已有相当一部分人后来通过不同途径突击提升学历,拿到了各种文凭,但文凭与水平、知识与能力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显然,这种状况离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精英化的要求差距较大,很难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少数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三盲院长”和故意颠倒是非、弄虚作假,制造错案和假案的法官。所有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加之法院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的其他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同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口诛笔伐”。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和批评,如有的将其概括为“体制不顺、队伍不精、作风不正、执法不严、监督不灵、裁判不公”(参见陈光中主编《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48页);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独立难以做到,司法工作行政化,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参见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22—26页);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的独立性不强,司法腐败严重,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程序不完善,司法的权威性严重缺乏,司法队伍的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参见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二版,第32—35页);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具体表现在“程序独立性受损、程序民主性有缺、程序控权性失灵、程序平等性失衡、程序公开性受限、程序科学性不足”(参见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的随意性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司法官员腐败现象严重,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参见方立新《司法改革的动因及其制度设计》,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4期)。大家一致认为,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只有通过一场深刻的司法改革才能解决。

  4?彼痉ǜ母锏墓?际潮流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近年来,为了使司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功能,不少国家纷纷对本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进行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国家根据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所实行的,诸如司法组织独立、司法程序法定、司法人员数量法定、司法预算独立、法官任职保障等符合司法特点的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凝结着人类司法文明成果的诉讼原则和程序机制,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产生了一定影响和推动作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在经济上融入全球体系,我国的司法程序制度也应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更增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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