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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援助的德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再次,法律援助的德性需要实践的检验与完善。我国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规定了有诉诸司法以维护自己权利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实际上拥有诉诸司法的能力与途径。由于公民在法律方面的实际能力受其知识、财富、才干、身份、职业、地域以及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能否诉诸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诉诸司法,诉诸司法后又能够受到怎样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往往会造成享有同等法定权利的公民,在实际享有权利、诉诸司法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为着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完善司法救济制度,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德性之彰显

  如果说对法律援助德性的阐释与剖析仅仅是拉开了法律援助舞台的帷幕,那么,对法律德性彰显路径的揭示则折射了法律援助的优雅舞姿。笔者以为,在《法律援助条例》业已颁布生效的今天,宜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援助的德性予以彰显: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提高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 “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社会正义及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方能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加速中国法治化的进程,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学习,使平等、公正等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使法律援助的德性得以张扬,法律援助事业得以长足发展。

  (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而且,必要时还可以考虑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同时,在严格按照法律的界定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彰显法律援助“救济弱者、匡扶正义”的德性。

  (三)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

  司法部已经明确授权法律援助中心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对于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考虑到我国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分级管理和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地方办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和协调处理高级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和一些在本省影响较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但要明确不能由这些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指各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经济落后、律师资源稀缺、目前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内专门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机构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服务主体,没有层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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