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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权利保护的基本国际准则

  20世纪后半期,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趋向。《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决定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国际准则,主要包括:(1)权利平等原则。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2](2)司法补救。保证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规定:未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3](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人格权是人权的三个资格条件之一[4],是维持有生命的主体资格的精神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是人,他们同样享有人格,其人格同样是受人尊重的,不容任意剥夺。(7)独立公正审判(8)受刑事指控的人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应当享有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从某种意义讲,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5](9)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障。(10)无罪推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目前,已有许多国家承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包括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12)刑事赔偿权。以上这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各国进行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其总的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二)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接受先知的权利;律师帮助权;申请回避权;刑事赔偿权等。[6]

  第一,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特定机关,特定程序不受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据此对侦查阶段一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具体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接受先知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是国际公认的司法准则。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告知犯罪嫌疑人因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

  第三,律师帮助权。我国宪法保障一切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就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第四,申请回避权。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阻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介入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刑事赔偿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立法机关于1994年5月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根据该法,凡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受到错误拘留或逮捕的,最终被宣判无罪的,因有关国家官员违法采取财产措施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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