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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监督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合议庭是行使审判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织。近年来,各级法院对加强合议庭的监督,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效果。但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和预防腐败体系仍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为此,笔者以为,只有把握合议庭监督管理的现状,坚持从完善、健全机制和制度入手,才能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一、现状

  1、合而不审,审而不议,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一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大都由承办人对案件负责,从庭前准备到调查取证和案件裁决的主导意见都由承办人完成,合议庭其他成员只在合议时就承办人的意见作应付或顺从式的发言,合议庭实际上名不副实;二是法院内部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主要以其个人承办案件数和办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关系不大。由于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错位,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只顾自己埋头办案,对非本人承办的案件关注甚少,庭审或合议时往往是“人在曹营心在汉”。

  2、放而不管,管而不力, 合议庭监督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首先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在消除司法行政化、还权于合议庭、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呼声之下,各级法院大都实行审判长直接审批案件制度。审判权力的下放,使得一些法官自觉不自觉地从原来法官定案逐级上报、层层把关这一极端走向了“我行我素”的另一极端,把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监督管理相对立,甚至出现了审判权与管理权严重脱节的现象。其次是监督管理模式单一。现如今对合议庭的监督,大都实行行政监督手段,诸如发回重审案件督查、错案责任认定、案件质量考评等都由纪检监察和政工等部门组织实施,而这些部门平素一般不直接接触案件,既不了解案情,也不掌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凭借听汇报、看资料,这种纯粹性地事后监督,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

  3、陪而不言,言而不明,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选定条件、任用、待遇等无明确规定,对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无限制,使得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参加庭审或合议案件时,无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合议庭成员缺乏责任意识。近年来,各级法院普遍实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这原本是件好事。但从另一角度讲,也束缚了审判人员的手脚,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害怕承担错案责任,不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当合议庭研究案件意见不统一或存在较大分歧时,要么提交庭长或分管院长“定夺”,要么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从表面上看,庭长和院长的意见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建议性意见,但合议庭大都会执行;审判委员会则代替合议庭对案件作出裁决。这种运行方式一方面形成了合议庭是只审不判,院、庭长和审委会是判而不审,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减弱。另一方面,把审与判割裂开来,审判责任制无法建立,导致约束机制弱化,案件一旦出问题,便形成上推下卸的局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5、编而不定,定而无员,合议庭实力明显不足。由于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只出不进、年龄老化、素质偏低、人少案多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以江苏省响水县法院为例,该院应编91人,现在岗73人,其中一线办案人员只有38人。80%的业务庭包括庭长在内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加之立案庭排期开庭,许多案件庭审时间相冲撞,合议庭成员不能全身心地投入。

  二、对策

  要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必须紧密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根据形势、任务和队伍素质的变化,不断研究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具体地讲要逐步实现五个转变:

  1、监督管理模式由“单一式”向“双向式”转变。

  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行政化监督模式,把行政化和司法化监督有机地相结合,两者缺一不可。在提倡司法化监督为主的同时,绝不能弱化行政化监督职能。特别在还权于合议庭,让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要充分行使审判权和管理权对案件进行把关。院长和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纪检、政工部门的领导,可通过参加合议庭讨论案件、亲自担任审判长、旁听庭审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的跟踪监督,准确了解案情、把握实情,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庭长作为合议庭组织的一线领导,要充分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庭内每个审判人员的品质、能力要了如指掌,注意从日常工作、思想、行为的变化中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经常检查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掌握案件审限。对当事人有反映的审判人员多加关注,有针对性地提醒,使每一位审判人员始终绷紧廉政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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