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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如何确定仲裁的法律适用(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2.直接适用公认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国家的实体法。

  对一些具有共识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庭可直接适用公认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国家的实体法律。所谓“具有共识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公认的冲突规则”,作者这里指的是如“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等这样一些冲突规则。这种冲突规则已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认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作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在遇到上述争议事项时,就不必考虑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律而直接适用这些“公认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国家的实体法律。

  在国际海事仲裁案件中,由于受国际公约的影响,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有关共同的法律原则就更为普遍,这就为仲裁案件中的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一定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关于“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除第168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以及第269条关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之外,其余有关海事海商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应该说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即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与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都是较一致的。

  (三)适用非国家制定的实体法律规则

  与仲裁程序法的非国内法的趋势一样,仲裁案件实体法律适用超越国家之外而适用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商法的情况已绝非少见。现今之主要学说与实践认为,既然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允许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则就没有任何理由限制当事人只选择国内法而不选择国际法以及基于公平和善意原则作出的裁决。

  1.根据国际法和一般的国际法惯例选择适用法律。

  与国际海事有关的国际条约是缔约国之间解决国际海事争议的首要依据。因为国际法的一项古老的原则就是条约必须守信,所以当一国参加了某个国际条约,就必须承担执行该公约的义务;而当其国内立法与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抵触时,除非该规定为该国声明保留,一般应以该规定为准。

  对于国际惯例,一国往往规定,只有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国际惯例。可以说,国际惯例则是一国国内立法的重要补充,但它必须得到国内法的承认或当事人的选择才发生作用。这类国际惯例主要是以各种贸易术语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海、商事惯例。

  我国对此亦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两规则均在其审理原则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熋持俟嬖虻?53条、海仲规则第52条?牎!备锰跆岬搅瞬慰脊?际惯例,意味着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倘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亦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对案件作出裁决。实践中海事仲裁案件的仲裁庭不仅可以依据国际惯例,亦可依据某个国家的港口习惯规则作出裁决。

  在世界贸易往来不断加深的今天,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的地位也越发重要,其中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决定能否进行仲裁的根本保证。而当事人双方选择法律与否,以及未选择法律时以何种规则确定法律的适用,是当事人双方合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有利保障。但在实践中一些未经签字的仲裁协议为许多国家法律确认为有效,即显现出确立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之规定不宜太死,否则与现今之立法、司法实践之潮流相驳。如何调和与解决以上几种问题,为本文之所在,不足之处尽请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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