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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最高法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法院组织体系,首先是最高法院的系统结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最高法院的审判组织模式问题,第三个层面是最高法院的业务机构设置问题。

  最高法院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系统构造在不同国家有差异,大致存在单一制最高法院系统与多元制最高法院系统两种基本结构。所谓单一制最高法院系统,即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由单独一个最高法院机构构成,由其实施最高法院职权和功能。目前大部分国家诸如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最高法院系统都是单一制结构。例如,日本宪法第81条直接创设和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唯一终审法院地位及其违宪审查和统一解释法令的功能。多元制最高法院系统结构,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由多个最高法院子系统构成,各个子系统之间有专业分工与权力分配,在各自管辖权力范围内履行特定的最高法院职能。德国就是这种最高法院结构的典型,联邦德国的最高法院系统包括六个子系统: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劳工法院,每个子系统之间有明确的专业分工,各自在法定的受理案件管辖范围内行使最高的司法终审权,其中,宪法法院专门受理宪法性案件,履行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的职能,维护宪法的实施和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涉及法律合宪性问题时,应当先行将案件移送宪法法院作违宪审查,而宪法法院则一般不干预案件具体处理。最高法院的系统结构与一个国家特定的政制体系、法律文化及司法习惯密切相关。整体而言,多元制结构最高法院的功能分化程度相对显著,单一制结构最高法院的功能则呈现多样性。当然,两种结构的最高法院系统在权力运作和功能发挥上存在诸多差别。

  最高法院的审判组织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庭模式(分配模式)和全体模式(参与模式)。所谓“分庭模式”,是指最高法院根据法律专业、管辖区域、司法习惯或者具体需要等特定的标准分别设置和组成若干审判庭,由特定的审判庭行使审判职权。它强调最高法院内部以庭为基本单位对案件的分配机制及审判任务的有序处理,因此也称“分配模式”。当前推行分庭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和中国等。“设立专门审判组织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内部机构的划分,使案件分流从而在整体上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并且,通过依案件性质对案件分流以强化司法的专门化程度。”[17]联邦德国普通最高法院平均每七名法官编为一组,设立了5个刑事法庭和12个民事法庭,分别处理各类刑事、民事等案件。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分设两个庭,即第一庭和第二庭,每个法庭由8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3名联邦法官和5名具有一定任期的定期任职法官(Richter auf zeit),两个法庭的地位和审判权力平等,各自独立运作,案件审理数量大致相当,主要在案件管辖范围方面有所差别;当然,根据《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某个法庭如果暂时负担过重,联邦宪法法院的联合庭则可另作决议,对两个庭的管辖权进行变更。”在法国,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民事、刑事案件。中国最高法院则主要依照案件专业划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判庭判庭、使审判职权。当前推行分庭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英国。所谓“全体模式”,是指最高法院的审判组织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和参与,最终的判决或意见由全体法官共同作出。此种模式凸显了法官在最高法院案件处理机制中的参与性,因而又称“参与模式”,美国最高法院审判权的运作就是一个典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审理案件时,原则上由全体大法官参加,至少有六位大法官出席才能开庭审理,有学者将此种审判组织称为“一个合议庭”[18].如果分庭模式体现的是一种“大众司法”样式及相应分工问题,那么全体模式体现的则是一种“精英司法模式”及司法一体化,这只有在最高法院法官制度为高度精英型的国家才可能。需要指出,最高法院在主要采取一种模式的同时,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另一模式,从而实际上构成一种混合模式。这主要是推行分庭模式的国家,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和需要而决定具体审判组织形式:一般实行分庭模式,特殊情况下则实行全体模式。以日本为例,日本最高法院审判组织是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和各有5名最高法院法官构成的三个小法庭。大法庭审判法定法官人数为9名,小法庭为3名。理论上,日本最高法院以大法庭行使审判权为原则,尤其对于法令违宪问题案件的判定必须由全体最高法院法官组成大法庭并且有8名以上的法官意见一致来作出。在日常司法中,小法庭行使审判权也极为常见。在司法资源分配和案件处理效率方面,这种大法庭的全体模式和小法庭的分庭模式并存具有相得益彰的司法效果。同样,德国联邦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也设置了一个民事案件大法庭、一个刑事案件大法庭和一个联合大法庭,以处理各个刑庭之间、各个民庭之间、刑民庭之间有意见分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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