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合议庭与法院内部监督(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几点看法
1?钡?化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行政化色彩,使监督程序化、制度化。
?煟?1)?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请示汇报的作法,明确规定上级法院非经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活动,保证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煟?2)?犞鸩礁母镌撼ぁ⑼コど笈?案件制度,弱化院长、庭长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权限,使院长、庭长的监督重点从案件的实体问题转移到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活动的监督上,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活动中违反程序法的问题督促其纠正,通过对审判活动程序的监督,保证其对实体问题的公正处理。
?煟?3)?犝?确处理审委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审委会不应代替审判人员行使审判职能,其应当成为法院内部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机构;其监督的方式也应当由审理具体案件,向仅讨论那些审理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可能导致错判的案件。
2?苯?立对审判活动全程监督制度,把监督的重点由事后监督转到事前、事中监督。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全程监督,尤其是注重对事前和事中监督,将错误裁判防患于未然,把发生错误裁判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是司法活动的效率原则对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对案件的审理活动应当从立案、审前准备到庭审,严格地按照审判流程进行监督。应当注意的是,对案件的事前、事中监督,应注重审查审判人员是否按程序活动,对实体问题不应过多干预,否则就会损害审判人员的独立审判权。
3?痹谑潞蠹喽街校?应当从实体到程序全方位监督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进行监督时,不仅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程序法的情形进行审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要纠正那种只对实体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而对程序错误的案件不进行处理的错误倾向,对程序错误但实体没有错误的案件,对审判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4?奔忧可笈屑喽酵サ闹澳埽?同时转变审判监督庭的工作重点
目前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中,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是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笔者认为,应当让审判监督庭从主要是纠正错案,变成法院内部的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从案件的立案、审理到裁判各个环节,在不干预正常审理的前提下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扩大审判监督庭的权力,承担更多的监督职能。
5?奔忧考喽降娜ㄍ?性
监督的权威性是建立在严格的责任追究的基础上的。要使监督真正见到实效,就必须加强对违法审判人员的责任追究。审判人员权力的扩大必须以相应的责任作为条件,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案件,不仅对案件本身要按照程序进行纠正,而且对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审判人员要严格追究个人责任。要制定明确的量化的承担责任的具体标准,使责任追究有据可依,同时,还要把监督结果和审判人员的考核、奖惩、提拔、晋升相联系,真正做到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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