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试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第二,终审后发现新证据的不能申请再审。如前所述,举证应有时效制度,否则既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终审后发现新证据不应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

  第三,已经经过再审程序的不得申请再审,即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任何争议都有一个终局解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又经过再审,实质上是经过了三审,就案件质量来说应当是有保证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再审的次数越多案件处理的就越正确、越公正。允许无止境地申请再审只能是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所以,再审过的案件不应允许再申请再审。

  第四,无纠正可能的判决、裁定不得申请再审。所谓无纠正可能的判决、裁定是指生效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虽然其可能有错误,但已无法纠正或纠正后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如甲、乙系前后邻居,双方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双方所争议的1米宅基地归前邻甲享有使用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即据此建了房,事后乙又以该1米宅基地应归自己使用为由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无论原判决是否有错误均无法再变更此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再审已没有实际意义;又如甲、乙双方因果园承包合同发生纠纷,一审判决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二审改判解除承包合同。判决生效后,发包方将果园另行发包给第三者,承包期10年。第三者经营一年后,原承包人认为原二审判决解除合同是错误的,遂申请再审要求继续承包。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再审改变原二审判决而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势必损害新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新的承包人没有任何过错,属于善意第三者,所以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稳定,这种情况不应允许申请再审。

  第五,无纠正必要的不予再审。所谓无纠正必要的是指生效判决、裁定虽然可能有一定错误,但不属于程序上或实体上的重大瑕疵,不足以引起再审程序。如一个诉讼标的为8000万元的案件,判决误差了100元利息,就属这种情况。如前所述,再审程序不是普通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它应当针对的是程序上或实体上有重大瑕疵而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仅仅有或可能有一般性的不当就提起再审,则极易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及诉讼成本的增加。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本文仅就部分比较基本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尚有待于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检验、论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