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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及其载体与支撑点——谈司法公正与司(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亟须营造一个仰慕法官职业的环境和氛围

  1998年,最高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对外招考十名高级法官,条件是从事法律教学的教授、研究员、一级律师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正处级国家机关干部。然而,报名人数廖廖无几,总共不足十人。为什么中国最神圣的司法殿堂对这些学者、律师毫无吸引力?而在西文国家,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简直是全国瞩目的事情,是多么光荣而神圣的选择。可是在中国没有人报,为什么?其一,法官不具有独立性,教授学者进了法院不能依自己对法律的深邃理解和良知独立判案;其二,法院和法院不具有权威性。任何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任何媒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对法院的裁判乃至庭审活动妄加评判,甚至对承办案件的法官和人品操守妄加揣测诽谤;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公民个人乃至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公然拒绝履行义务;其三,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公信力。由于以前法官的任职条件并不比其他公务人员高多少,更由于近年来普遍存在司法不公的现象及受经费制约利益驱动的原因,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感,人们远未树立起对法院裁判和法官言行自然认同的理念;其四,法官待遇低,法官一直按公务员制度管理,由于其流动性少,相对于行政机关,法官晋升的机会少,相比同龄同资历的行政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尤其是地方法院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相当一部分工资及福利奖金得靠办案收取的诉讼费用弥补,甚至多年拖欠工资。在我国,法官这个职业远未达到它在社会上应有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官这个职业不会被人仰慕,法官职业不再神圣,那么一个国家的正常秩序将得不到最终维护,社会的正义将难以被守卫,甚至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可能难于保障。仰慕法官职业,既是崇尚法律,也是在崇尚一种精神。亟须和极力营造这样一种环境和氛围,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的人文环境条件。

  (三)建立高素质法官遴选制度刻不容缓

  一个仰慕法官职业的人文环境和氛围,固然有利于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产生。但这种人文环境的培育,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尽快建立一种高素质法官遴选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质逐步提高,从而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同时,法官素质的提高,能较快地改变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促进这种法律人文环境的培育,从而更好地改善整个司法环境。

  第一,从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获得人选中,经考核遴选一批充实到各基层法院,先担任1—2年法官助理,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充实到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这样能较好地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并能带来一些新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观念。

  第二,精减现有的法官队伍,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的法官资源。从现有法官中遴造一批品行操守好,有一定司法能力的人员担任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包括让目前各审判庭庭长及部分高学历的法院领导人员基本摆脱和逐渐摆脱行政事务,变为以主审案件为主,其余的法官作为法官助理。为使主审法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免受外界干扰,一切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主审法官只负责开庭审理及拟写裁判文书。同时通过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制度,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可能由法官助理在庭前调解处理。

  第三,实行任职公示制度,保证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会,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样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拟任的法官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既是将法官品行向社会和公众的一种展示,它将极大地提高法官任职的荣誉感、地位感、知名度和权威性,同时也将法官的业内业外行为全部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法官纪律的力量,利于保持法官良好品行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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