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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4.是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或专业化与社会化的统一。中国目前还处于“建立法治”向“深化法治”过渡的阶段,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尚处在建构的阶段。再加上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科学知识,因而必须要由专门的法律教育训练掌握这门知识的人才。〔7〕为了有效保证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世界各国大多都建立起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社会各行各业逐步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一方面,社会必然要不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要求,进一步严格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另一方面,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的专业化与司法的社会化相辅相成。不少学者认为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不能忘记法律知识都具有“地方性”特点,不能忘记法律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的,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不能忘记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我们应当重新研究中国农村对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的需要。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造成对法律需求的差异,也应当出现法学教育的社会分工和教育层次及服务面向上的位阶。在中国的基层或乡村,既不需要、也无必要配备精英化的司法官员,类似英国的治安法官一类的人员就可以完成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任务,这既符合社会的基本需求和根本利益,又减少诉讼费用,而且还符合民主的基本要求①;法律职业的精英化与法律事务的大众化相统一;法律本科教育的大众化趋势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精英化趋势相统一。

  (三)是由法律部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和任务,以及由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司法活动和法律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所决定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往往都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的职业和一般的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上更加严格(这方面的要求,在西方是与牧师、医师的职业要求相提并论的)。其原因:首先在于,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治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之中。因此,他们不能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也不能仅仅是熟悉掌握职业技能的人,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信仰和良好的职业伦理,真正成为能够理解公平正义的完整的人。其次在于,法律事务涉及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应该像医师那样,具有比从事其他职业者更为丰富的学识与阅历。再次在于,在国家的管理结构中,他们都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的人员,并因其职业特点而居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位置。比其他一般职业和大众更接近权力,更容易影响和运用权力。〔8〕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和防止腐败而言,法律又是最后的屏障和保障,其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是一支优秀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是由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这种基本要求大体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这主要是指法律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与法治信仰;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伦理与执业规则;以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等。正是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不仅将法律职业与其他一般职业区别开,而且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一整套与此相适应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三是必须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技能、制定规则的技能、起草合同的技能、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技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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