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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合理配置审前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加强当事人审前权利和义务,合理配置和落实有关审前权利义务我国一直以来实行法院送达诉讼文件,这种做法是否真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值得商榷。另我国现行民诉法将被告答辩规定为诉讼权利,这是一种过时的、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内在要求的做法,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按照对等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交起诉状,被告则必须提交答辩状,而且这样也有利于审前交换证据,确定争点,提高庭审效率。当然我们在配置审前权利义务时,必须掌握合理程度,既可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全面、充分地进行审前准备,又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配置审前权利义务时必须考虑我国国民法律素质较低及律师制度不够完善的国情,在扩大和加强当事人审前权利义务时,也要配置法官适当的指挥权(如裁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庭审活动顺畅进行。

  3、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作出了规定。如: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解决“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时间要求、操作问题等具体做法。上述规定的实施,必将在制度上保证民事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效率提高,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系统构建,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设置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官对审前程序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审前准备程序顺利、充分地完成。针对我国当事人诉讼素质较低和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现实状况,我国可借鉴这一做法。具体做法可考虑由立案法官和案件书记员(笔者拟定的负责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审前会议,来明确和简化诉讼争点,修改诉状和答辩状,对诉讼请求进行自认,确保证据,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开庭审理的日期,试行和解等等审前准备工作,以此来指导、监督、管理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确保庭审活动公正、公开、有效地进行。

  5、庭前调解应作为庭前准备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进行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实行庭前调解制度,使庭前准备不仅仅成为一个简单的程序过程,而且以其内在的明了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在审前阶段突出纠纷化解的效率原则。庭前调解的必要性及价值在于:(1)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程序简化。一般说来,进入法院诉讼解决程序的任何案件,在法院的各程序阶段中的时间越短、运行的阶段越少,应该说程序的效率越高。因此,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在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所有这些程序环节,庭前调解率越高,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越高。当然,不能盲目追求庭前调解率。(2)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看,相当部分案件属于简易案件。如所有简易案件不经过滤,都进入普通审理程序,在现有司法资源不足的状况下,这种司法资源的配置将不利于保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调解相对而言,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最佳程序,因此应允许相当部分的简易纠纷在庭前调解。(3)调解是中国纠纷解决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司法上的经验总结。以调解方式结案,反映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意,符合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也有利于案件的履行,使纠纷化解的比较彻底,符合中国传统的人文理念。同时,也能减少申诉信访量,解决各级法院长期的信访压力。总之,庭前调解是庭前准备的自然延伸,是遵循效率原则、解决纠纷的必然选择。

  三、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在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过程中,肯定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如:庭前交换证据规范化和制度化后,推行证据交换的法院对由谁来主持证据交换非常敏感,若是由庭审法官主持,则难以监督庭审法官是否回到了以往提前接触当事人,造成“先定后审”,易生腐败嫌疑的境况,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若是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又与最高人民法院现已确立的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的三大体制改革不相适应。在这样的背景下,有的法院认为,既然纳入“(庭)审”不利法院“形象”,就将其归入“立(案)”,将立案职能扩大。但有为数不少的同志认为庭前准备是审理程序的一部分,应由各业务庭来进行,而且庭前准备的探索以前一直是由业务庭来推动,对现在某些地方法院进行庭前准备工作不理解,认为是在争夺审判权。确实,庭前准备工作涉及相当的程序权力,完备的庭前准备工作应该考虑赋予庭前准备法官程序决定权,即审前准备权,这是一种间接的审判权,与审理法官的判决权有相当的区别,主要是一种程序权力。这种程序权力在程序观念发达的国家虽仍是辅助权,但同样受到关注,这就是程序观念之所以深入人心的原因,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涵之一。在实践中,如何规定审前准备权的范畴、使用规则、审前准备权的行使权放到哪个机构等等问题都需要决策机构解决并得到实践部门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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