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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档案管理学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档案二字组成联合词组,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融合的结果。明末清初,满人入关前,用木片作文字书写材料,文案处理完毕,横竖成行挂在墙壁上,叫“牌子”、“档子”。满人夺取政权,建立大清帝国后,虽改木片材料为纸质材料书写文件,但仍习惯称“档子”,而广大中原地区的纸质文件材料,则称为“案”或“案卷”。因此,满汉融合之后,便把办理完毕保存起来的本质和纸质文件,称为“档案”,一直沿用至今。

  到了近现代,人们又赋予“档案”新的外延和内涵。我国有关方面的学者对档案定义进行了长期不懈的研究探讨,也有各种不同模式和表达方式。

  1937年何鲁成所著《档案管理与整理》表述为:

  “档案者乃已办理完毕归档后汇集编制留待参考之文书”。

  1960年《档案工作》杂志第1期社论表述为:

  “档案是本机关在工作和生产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字价值的,并且经过立卷归档,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起来的各种文书材料。”

  1980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表述为:

  “凡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经过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各种文字材料,包括收发电文、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人事材料、技术文件、出版物原稿、财会簿册、印模、照片、影片、录音带,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

  1985年国家档案标准局发布的《情报与文献工作词汇基本术语》和《档案著录规则》表述为: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

  1987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表述为: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1988年吴宝康主编的《档案学概论》表述为: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象、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为了简便起见,也可表述为:

  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档案定义的表述是: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01年,冯惠玲、张辑哲在《档案学概论》中表述为:

  “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固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

  以上几种,是常见的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专著和有关文件资料对档案定义的不同表达形式,各种不同定义,反映了不同历史条件、社会背景、观察角度和侧重范围。表述方式,各有千秋,异同互见。但都分别反映了档案定义的基本要素,概括了档案定义的内涵和外延。集中突出了档案的来源和形成的原因,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突出了档案之所以需要保存的因素和范围,是那些有保存价值的物质存在;突出了档案的主要特点和基本性质,是广义的文书、文件、信息、信息资料的历史记录、真实记录、真实历史记录、原始记录、原始的历史记录、固化信息等等。

  三、诉讼档案定义

  诉讼档案,即诉讼案件档案。给诉讼档案下定义,必须明确诉讼档案的内涵和外延,揭示诉讼档案的本质属性,把握诉讼档案与其他相关档案的联系和区别。

  建国以来,我国档案界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著作和文件,对诉讼档案定义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概括,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

  “诉讼档案是由诉讼文书转化而成的。任何一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整理工作,作为历史记录而归档保存起来,就是诉讼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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