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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11)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双重涵义说之合理性

  如上所述,诉权理论的提出和兴起源于法律体系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分离以及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的分野,在此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以及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界定,一直是诉权论的争执焦点。私法诉权说的时代局限性在于,当时虽然在立法体例上民事诉讼法已经从民事实体法中脱离出来,但在理论上人们仍然认为诉讼法是实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无非是借助法院的力量实现实体法规定的权利的单纯技术性持续而已,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制定法上的实体权利的实现,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受到漠视的。[45]在此条件下,诉权理论是按照实体法一元论或曰私法一元观来予以构建的,即认为诉权的产生根据是实体法,诉权本身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在性质上属于私法权利。

  公法诉权说则从公法的立场来理解诉权的性质,认为诉讼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并非是私法的组成部分,诉权是当事人对法院所享有的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而不是私法上的“请求权”的延伸,因此公法诉权说主要从诉讼法的立场上分析诉讼问题,重在强调诉讼法的独立性。其中,抽象的公法诉权说彻底抛开私法观念的束缚,认为诉权是纯粹意义上的诉讼法上(即公法)上的权利,其目的论基础是维护法律秩序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则将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纳入诉权理论,认为诉权是指个人对国家享有的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保护的要求权,在对待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问题上,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试图从二者的综合立场上理解民事诉讼问题,因而处于私法一元论和诉讼法一元论的中间位置,在目的论上,则与私权保护说相一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的立论基础是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论,强调的是诉讼法的独立性和注重当事人请求法院就私权纠纷为法律解决以止争的公益目的,因而实际上是从诉讼法一元论的立场来看待诉权问题,扭曲了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合理关系。前苏联的二元诉权论从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论出发,在处理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上,实际上是将前者作为实现后者的手段和工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往的诉权理论主要是从单一的实体法的角度或诉讼法角度来进行论证的,而诉权在本质上是一个兼具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的基本权利,因而仅从诉讼法一元论或实体法一元论的角度来解释诉权问题,显然是不够科学的。[46]换句话说,由于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诉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因何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因而要合理界定诉权内涵,就必须从诉讼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如果从纯程序性的权利之角度来解读诉权的内涵和性质,那么诉权就成为一种抽象的没有实质内容的“权利”;反之,如果完全从实体权利即私权的角度界定诉权,则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不符,也难以解释诉讼中的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个方面,程序涵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涵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47]

  对于诉权的双重涵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地理解:第一,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也即是当事人请求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来解决其私权纠纷和保护其私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因而诉权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桥梁的一种基本性权利,这就决定了诉权的内涵应当具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48] 第二,从宪政的角度来考察,诉权的双重涵义则源于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申言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赋予和保障国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当人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就可以依据宪法请求国家履行保障义务,其中民事诉讼制度即是国家设置的保障国民来源于宪法上的民事权益的法律化救济制度。国民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其来源于宪法的民事权益的权利就是诉权,或称“接受司法裁判权”。由于国民通过民事诉讼所要实现和保护的这种来源于宪法的权利不仅包括实体权利,而且还包括程序权利,因而诉权的内涵就应当既包括国民请求实体正当或合宪权益的实体涵义,也包括在程序方面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诉讼保护的程序涵义。[49] 第三,诉权的双重涵义与前文所述的诉讼目的论和诉讼价值观是相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相统一的诉讼价值观指导下,民事诉讼目的是包括程序性目的和实体性目的在内的多重目的的统一,这种以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价值观和目的论必然要求赋予诉权双重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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