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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二)——以农(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按照规定和一般理解,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对于作为民间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所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然而,实际状况远非如此简单,他们之间的关系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i )职能定位: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和上表的显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但由于法律工作者与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司法所两所合一,更主要由于司法所一般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即所长,因而司法所根据司法部文件或指示所承担的一切行政工作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由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来承担的(极少部分由司法所分派给当地的其他群众组织或个人),这些工作还包括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一些A市乡镇办事处党委交给司法所负责安排的诸如防汛这样的临时性工作。这些工作占法律服务所不少于一半的精力,比如普法工作包括:提出普法小组成员名单,并经办事处党委决定(由于办事处领导经常更换,普法小组成员也随之经常更换,所以这一工作也算是日常性工作);二是制定每一年度的普法方案并确定当年的普法重点;每年四月中旬推选出普法宣讲员进行法律培训(受培训的对象有村一级的干部,主要是搞政法工作的干部,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三五”以前的普法主要是针对老百姓,“四五”以后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给学校学生开设的法制课程进行举行讲座);(非日常性的)举行全市普法考试(调查组去之前那次考试约6万多人参加,对于公务员而言,普法考试成绩合格是评选优秀的一个条件)。

  ii) 财务关系:按照规定和登记,法律服务所的财务体制为自收自支,但支出要向司法局财务处备案,另外每人每年除向司法局缴纳150元管理费。然而,由于司法所的财政拨款除司法助理员的工资外,几乎不再有其他拨款,因此司法所的日常行政开支和履行普法宣传等等职能的费用是从法律服务所从法律工作者收入的提成中支付的。法律服务所的这部分提成还用于支付这些聘任的法律工作者的工资和支付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所长和其他司法助理员除“四块”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补足工资,可能还另发奖金)。此外,法律工作者个人为了完成司法所分派给他们的行政事务和公益事务所支付的开支全部由他们个人承担。

  iii)“交易”或共生:法律服务所免费甚至贴本承担政府职能的回报是什么?在A市考察结束时,这个疑问在A市没有获得直接解答。我们将从对B市的考察中获得答案。

  (3)A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由于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之间是同一套人马,所以随着法律服务所的角色不断在行政机构和自治性服务机构之间转换,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随之不断转换。由司法所(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服务所)任命和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指导调委会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纠纷可以按照司法所的职能规定,邀请镇政府(司法所)派人(也就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工作者以干部的身份参与进来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4)A市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关系

  根据我们所调查到的情况,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关系比较和谐。一则两者之间在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上界限比较明晰,关于法律援助的事项国家法律都有明文规定,而这些事项与法律工作者所接办的案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二则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其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接受、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然后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指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体现其在法律援助事务中所发挥的把关和协调作用。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都有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律师,但他们与法律工作者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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