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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程序的法律适用(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应当将被公告人可能的活动地域范围作为决定选择公告方式的依据标准。通过根据被公告人可能的居住、活动地域范围而决定采用的公告方式,如应当登报才可能由被公告人知晓的,就禁止采用公告栏张贴;可能居住、活动在港澳台地区的被公告人,就不应仅在大陆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不知下落的就应当选择全国性报刊发出公告……这样严格规范选择公告方式,才能够纠正目前审判实践中纯形式化的公告方式,克服仅从便利审判角度出发选择适用公告程序的狭隘意识及做法,真正落实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司法审判要求。

  应当将网络传媒公告法定为一种公告方式。目前科技水平飞速发展,传统的纸介传媒、电讯传媒开始逐渐被更快捷、更延伸的电脑网络传媒替代,而我们的公告方式却仍采用最落后的张贴方式,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网络传媒公告为一种法定的公告方式。将网络传媒公告作为一种法定公告方式,可以解决一批与网络传媒有涉及的自然人、法人的公告传唤、送达、宣判问题,亦可能成为跨地区、跨国界公告传唤、送达、宣判的重要手段。

  此外,有必要统一规范在公告宣判之前要求承办人再行查找,尽力争取当面直接宣判的可能,尽力避免因公告不当妨害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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