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上诉审理范围之评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美国上诉审理范围
美国大多数州继承并一直使用着英国传统的上诉制度,3即13世纪英国形成的对判决的“差错程序”。据此理解,上诉是针对法官的新的诉讼程序,并以新的诉讼原因为基础。所谓新的诉讼原因是法官因作出差错判决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这样势必会针对普通法案件和衡平法案件而各自形成不同的上诉制度。
绝大多数普通法案件在上诉时是以其法律点为依据的。从普通法的传统上看,审查事实问题的权力属于陪审团专有,因此,上诉法院通常不再对第一审法院中陪审团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上诉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是对第一审法院裁决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其中包括对实体法律问题和对程序法律问题的重新审查。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是基于第一审法院提供的诉讼记录、上诉理由书及当事人和律师口头陈述等资料进行案件审理的,对新的争执点和新的证据不再采纳。
对于法律问题,以及混合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上诉法院一般不倾向于第一审法院的认定。这些法律问题包括法官对陪审团指示时所用法律不当或者陈述时发生错误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无害错误”(harmless error)原则,第一审法院所犯的错误不会成为判决被推翻的理由,除非他们导致了实质性损害。
但是对于第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其审查的标准是偏向于审判法院的(如果陪审团是事实认定者,则偏向程度更甚)。只有当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时,上诉法院才会推翻它们,但这种情形为罕见例外情况。
衡平法案件在上诉审查方式上与普通法案件不同,其审查方式为继续原来的诉讼,对事实点、法律点都进行重新审查。此种审查方式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衡平法案件不实行陪审制,所以不会有事实问题专属于陪审团的情形存在。(2)传统上处理衡平法案件与普通法案件时录取证人证言的方法不同。在普通法法院,证人是在陪审团和法官面前以口头作证,但在衡平法院是主事官录取证人证言并进行记录而成为庭外证言。法官根据庭外证言认定事实。而上诉法院的法官也可以像初审法官一样,依据庭外证言来评价证据。4但有一点与普通法相同,即对于衡平法案件,当事人在上诉程序中也不得提出新的争执点和新的证据。
调卷令状是最高法院复查上诉法院判决的最常用的形式。按照《最高法院规则》,调卷令状只在有特别重大的理由时才会被授予。 依据“两个法院规则”,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提出的所有法律争执点进行审查,但一般不决定事实问题,也就是说,除非有明显错误外,最高法院不复查两个下级法院作出的事实裁决。
二、大陆法系
(一)法国上诉审理范围
法国最主要的上诉程序为对初审法院判决向上诉法院上诉以及在某些限定情形下向最高法院上诉。
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一切案件,包括非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第一审法院判决都能上诉。但有时法律排除复审,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1)诉争的经济利益极小;(2)为争取时间,如破产程序中的裁决。故而此类判决称为“第一审同时也是最后一审的判决”。上诉的效力之一,按学理解释,为移审效力,即由上诉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法律的效力。移审的效力不一定包括第一审的全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上诉法院所受理的仅限于向他提出的诉讼文件上所载明的请求。但是移审的效力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是不受限制:(1)上诉目的在于宣告原判决无效;(2)诉讼标的不可分割。所以,有时上诉法官只受理第一审判决决定的各项问题中的一项,有时如果上诉人全面败诉,则上诉法官要受理第一审判决决定中的多项问题。另外,由于上诉的基本目的是审查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决是否正确,所以在上诉程序中,原则上禁止当事人提出新的请求。
关于上诉法院是否可以采纳新证据方面,《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63条明确规定,在提出新的理由前提下,当事人能提出新的书面材料或新的证据,视为第一审程序中已提出的主张作依据。法国学理上对“新的理由”有三种解释:(1)使用法律推理能从中推断出请求或防御根据的事实、文书或法律条文;(2)以提出事实或法律争取有利判决的做法;(3)一切能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依据的东西。5向最高法院上诉是一种性质特殊的上告途径。因为,提交到最高法院的并不是诉讼案件,而是判决。最高法院是在接受判决上指出的事实的基础上,从这些事实出发来审查原判是否符合法律,它不能用自己的判决取代原判决。另外,最高法院受理范围只限于在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理由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原则上讲,不得向最高法院提出没有向下级法院提出的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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