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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件速裁方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实行速裁程序审理时,简化庭审环节,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取消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对一些债务类和赡养、抚养类案件,据情实行开庭当日举证的举证时限制度,凡不当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举证的责任;确实需要辩论的,强调一次辩论终结;同时,还应合理控制同一案件的速裁次数;调解未果的,及时当庭审判,并且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等,从而提高当庭宣判率、调解率、结案率。

  速裁中如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速裁而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即可在审理过程中自然繁简分流,当即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将速裁程序庭审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庭前证据交换,再另行择期开庭。

  (四)结案方式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因为速裁案件事实均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不大或没有争议,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而大多数可以调解成功。笔者认为,调解可在作为案件速裁的一个必经环节。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但也保留裁判权,不无谓拖延诉讼时间。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速裁案件,应当推行当庭审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提高司法效率。当庭审判的内容也就是判决书的内容,包括简要概括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诉讼请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扼要概括法庭认定的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是非责任,并针对当事人的诉请和主要答辩理由进行逐项评述,闸明理由,决定采纳或不予支持,引用法律条文;判决主文;上诉权利告知等。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审判的,判决书必须在速裁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完毕。

  (五)速裁文书

  要做到当庭审判或调解成立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当天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就必须提高裁判文书制作速度,缩短文书审批时间。

  对案情繁琐、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律文书应重墨浓彩,充分说理,不厌其“繁”;对于简单的速裁案件,则不必套用传统模式,应尽量简单叙述,无须展开说理,以提高效率。复杂案件强调说理,主要是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充分展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速裁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不需要大篇幅地说理。

  为解决裁判文书起草时间较长的问题,速裁案件可以使用和制作更为简便、格式化填充式法律文书。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速裁完毕,只需将本案的有关信息按项“填空”录入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化空白文书,即可完成该案裁判文书的制作。

  速裁案件必须把文书的审批权限下放给速裁法官。除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审批的事项外,速裁主办法官皆可直接签发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必非经院长或庭长,以减少文书的审批时间。事实上,能够担当速裁重担的法官,都是有一定水平且对简单案件的把关是能胜任的。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闫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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