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关于法院及法官地位问题。法院的地位在于司法独立,中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明确了法院的独立地位。但审判权的行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行使,其中法官的权力是否独立?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宪法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在宪法上权力都是独立的,因此说法院独立等于说政府独立,议会独立一样什么也没有说明。法院独立的实质是法官独立,这是它的独立性不同于政府官员和议会代表(人大代表)的关键所在。法官独立包含较长的任期、职位的固定、稳定的报酬和独立行使的权力,这些外部条件及职业素质使其能担负起保卫宪法、人权、社会的责任而捍卫法治。“在审判实践中,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与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对立起来,强调法院独立审判而排斥法官独立审判,其结果只能是人为地把审与判的权力分离,形成所谓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更严重的会造成‘人人争权,人人推责’、‘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局面,错案责任难于追究到具体人的头上。”(注:见《建立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初控》,载《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纵横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同时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中“独立”含义受到下列关系的影响:(1)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负责关系;(2)同级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关系;(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4)同一法院院长对案件的监督。(目前,我们又通过司法过程的公开化实现社会监督,也是一种法外监督。)既然存在这样几种监督机制的设置仍不能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说明存在某种意义的“法官独立”机制,但是它可能在相反的另一套轨道上运行;同时说明这些监督机制没有像设置的那样理想。因此怎样设置合理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需要加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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