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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独立制度中的延伸与发展(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建立法官的交流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经常实行流动。在美国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外,其他联邦法院法官并不是固定于某个法院,如某个巡回法院的合议庭常常是由一个巡回法院的法官和数个地区法院或由某个地区法院法官和数个巡回法院的法官组成,在英国也经常出现此种情况,即某个法官今天在这个法庭开庭,明天又在另一个法庭开庭。[18]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法官的流动有助于法官的相互交流及对某个地方法院法官的合理配置,尤其重要的是,法官的合理流动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保障法官的严格执法。因为某个法官来自该地而又在该地出任法官,或者虽不是来自于该地而在该地出任法官时间过长,难免与当地各方面的人士过于熟悉,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必然遇到各种人际关系、人情的干扰,影响其公正执法。所以,法官的合理流动是十分必要的。法官不流动,反而会影响法官的素质,例如我国目前大学毕业生分配进法院,进去后便固定不变,分在基层法院的不了解上诉案件的处理,而在上级法院的,不了解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审理情况,因此其经验和知识面都很狭窄,必然会阻碍其视野,影响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审判事业的发展。

  五、结语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司法价值的信念,是法官依法进行裁判的尺度。让法官走向司法独立,才能使社会走向法治。独立审判不仅仅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如果审判过程中掺杂了法官以外他人的意志,则结果的公正更是难以保证。法官只有保持独立和中立,才具有其存在的价值,才能落实法官的责任。但是法官的独立制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它需要相当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只有朝着真实意义上法官的独立,用现代的司法理念作指导,我国的司法改革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注释:

  [1] 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2] 肖阳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3] 肖阳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5] 《布莱克法律辞典》第1196页

  [6] 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7] 《国际司法独立是低标准》,1982年第1章第1条

  [8]  参见姚仁安著:《试论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第15页

  [9]  参见蒋惠岭:《司法职业道德之基本认识》,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1期,第34页

  [10]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

  [11]  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法学》1997年第3期

  [12]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3]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4]  参见董皞:“法律适用中的法官及其能动性”,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8期

  [15]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之《论司法》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16]  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论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17]  参见苏力:“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升高”,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18]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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