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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虽然尚有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但它所蕴含的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诉讼价值,仍然反映了特定社会的人们对这一制度的希冀和要求;虽然时代在变迁,但它所依存的社会历史条件并未消亡。因此,我们不能以其存在某些局限为借口来对其加以限制,也不能以时代的变迁为由来否定其具有的积极意义。诚然,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改造和完善,但这一制度本身所蕴含的诉讼价值和我国社会对此价值的客观现实需求决定了它的未来走向只能是趋于强化。对此,我们应当努力的就是如何尽快建构起适合中国国情、合乎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并藉此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实现。

  [1]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2]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4页。

  [3]黄松有《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9日第3版。

  [4]高洪宾、朱旭伟《民事检察监督不宜强化》,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7日第3版。

  [5]李少波《如何认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黄松有同志商榷》,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9期。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9]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页。

  [10]邹建章《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11]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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