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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系统管理模式初探(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所谓其他部门重叠覆盖控制,是指依法享有审判权、执行权的各业务庭和审监庭对立案机构的交叉相互监督。交叉监督具有能够及时发现立案瑕疵和错误的作用,是对流程管理控制的一个补充。

  初级设定模块二:控制程序设计。现有控制程序存在边缘化、模糊化的诸多弊病,不利于内部规范化管理和程序化操作。设计控制程序,首先须以流程管理要素相支持,根据立案工作的特点,在立案流程中设立若干个点,例如设立由立案法官审查、立案合议庭合议、庭长业务复核、分管院长审批等组合的关键点,以点控面。要实现立案诸关键点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立案机构人员分工明确,各岗位权利责任落实。其次还须以规则可操作性强相支持,要求目标责任细化,便于贯彻落实,绝不能事是而非,空泛而谈。其三是必须具有及时流转和高效运作的立案传输功能,设定必要的立案运作规则和立案操作细则,对立案机构所有运转环节实行全方位监督控制。程序控制的重点,是立案是否及时公正以及收费是否合理问题,兼顾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立案程序问题。

  初级设定模块三:控制质量设计。现有法院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存在混乱不堪的局面,多数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与案件评查监督控制系统相分离,采取事中、事后两套班子操作的平行管理模式,在监督控制上各行其事。建立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必须首先打破现有管理框架,应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及所属职能部门的作用,健全完善质量控制系统。

  在明确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完善案件质量评查考核细则,一是在案件质量考核的内容中,要体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立案、是否程序违法、是否管辖错误、是否裁定保全错误、是否核定费用错误、是否法律手续漏项等等。二是建立考核办法,实行考核通报制、考核奖惩制、定期考核制、定期评查制、计分考核制等等。三是建立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设定立案不合格的情形和具体标准指数,便于考核评查中操作。

  笔者认为,在建立立案质量体系标准中,不应将对立案人员的行为控制,列入法院立案控制模式之中。所谓法官行为模式,是指法官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法官职业者行为的标准总称。法官行为规范应由法官管理委员会具体制定标准并加以监控实施,作为对法官的控制体系,不应当再列入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所有规范必须最终由人来承继和遵守,其行为的合规性是设定质量规范标准的目的,只要行为合规,即应认定不存在质量上面的问题,否则,如果行为合规而质量仍然有问题的话,就要追究规范和标准设定者的责任。立案标准是否合乎规范,应当以质量管理体系为要,在此不再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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